{"billNo":"1030915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議案名稱":"「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2/LCEWA01_08060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2/LCEWA01_08060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楊曜","劉建國"],"連署人":["黃偉哲","林佳龍","魏明谷","蔡煌瑯","蘇震清","薛凌","陳歐珀","鄭麗君","姚文智","邱議瑩","李俊俋","段宜康","陳明文","陳其邁","許添財","李應元","李昆澤","高志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9-19","2014-09-23"],"會議代碼":"院會-8-6-2"},{"會期":"08-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9","2014-09-23"],"會議代碼":"院會-8-6-2"}],"mtime":"2024-01-19T01:29: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19","last_time":"2014-09-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2","會期":6,"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6995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6995","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楊曜、劉建國等21人，有鑒於現行電業法中，對於變電箱（桶）倘若緊鄰住戶（例如：住家門口），並無合理與鼓勵性質之補償或回饋機制之相關法源，導致影響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之權益。爰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文修訂電業管路與電纜、變電箱鋪設時，當鄰近住戶旁或屋外人行道路或公、私有地之空間範圍，應以合理與鼓勵性質為原則，予以補償或回饋，俾利維護住戶應有的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電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law_content_id":"01922: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53","說明":"台電公司處理電業用地爭議之協調方式，時常會引起民眾諸多疑慮，是以，為鼓勵民眾與業者多加溝通與落實保障民眾權益，爰加強政府機關之效能，明定電業工程需使用土地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修正":"第五十條　電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現行":"第五十一條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地方政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law_content_id":"01922: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54","說明":"一、電業線路之鋪設，影響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合法權益，故增修須於「施工十四日前」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之規定，並以合理、鼓勵性質為原則，而給予補償金或回饋金，以及地方政府的許可，始得為之，如此方能利於民眾與業者溝通。\n\n二、另外，有關補償金或回饋金機制之相關辦法，內容應包含放置於鄰近住戶旁或屋外人行道路或公、私有地（空間）之「亭置式」及「站台式」、「電桿式」的變電箱，以及高壓、低壓輸電線路等。此舉，方能維護住戶們應有的權益。","修正":"第五十一條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金或回饋金，且須於施工十四日前，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應經地方政府許可，始得為之。\n\n前項補償金或回饋金機制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內容應包含放置於鄰近住戶旁或屋外人行道路或公、私有地及空間之亭置式及站台式、電桿式變電箱，以及高壓、低壓輸電纜線路等。"},{"現行":"第五十三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law_content_id":"01922: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56","說明":"連同第五十一條修訂。","修正":"第五十三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或回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15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