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15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2/LCEWA01_08060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2/LCEWA01_08060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正元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18人、委員盧秀燕等22人、委員陳根德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8人、委員陳根德等17人、委員蔡正元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委員王進士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明溱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0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400"}],"提案人":["劉建國","李昆澤","蘇震清","陳亭妃"],"連署人":["薛凌","蔡其昌","陳歐珀","鄭麗君","何欣純","邱議瑩","李俊俋","蕭美琴","高志鵬","段宜康","管碧玲","柯建銘","林岱樺","黃偉哲","魏明谷","陳明文","林淑芬","許添財","陳節如","潘孟安","蔡煌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9-19","2014-09-23"],"會議代碼":"院會-8-6-2"},{"會期":"08-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9","2014-09-23"],"會議代碼":"院會-8-6-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02"]}],"mtime":"2024-01-19T01:29: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19","last_time":"2014-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2","會期":6,"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7001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7001","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李昆澤、蘇震清、陳亭妃等25人，鑒於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例如義交），因駕駛人或行人不聽從指揮而致肇事發生傷亡車禍事件時有所聞，為保障指揮交通人員之安全和相關權益，應針對不服從指揮交通之駕駛人或行人賦予責任規範；其次，目前國內遊樂區或沙灘地等多有「卡丁車」、「沙灘車」等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供遊客租用，因其速度不亞於汽機車，因無嚴謹之規範，常導致駕駛人或使用人因故受傷，為保障民眾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規範，基此，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對於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例如義交），常因駕駛人或行人為搶時間、搶快不聽從指揮而致肇事發生傷亡之事件時有所聞，甚至有義交指揮交通因而遭判刑之案例，故為保障前述人員指揮交通時之安全和相關權益，應針對不服從指揮交通之駕駛人或行人給予責任規範。\n二、自政府實施週休二日之後，國人假日從事休閒活動逐漸興盛，而現行國內遊樂區或沙灘上常見之卡丁車、沙灘車等非屬汽車之動力載具，其速度不亞於汽機車，但因欠缺法令規範，加之駕駛人及使用人不熟悉該載具或場地因而翻覆受傷者，屢見諸於媒體，為保障駕駛人及使用人安全，應訂定管理規範。\n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條之三僅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欠缺全國性統一使用範圍及管理辦法，目前僅有「雲林縣草嶺潭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及「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兩項地方單行法規，主管機關有必要明定使用規範以保障國人權利。","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n\n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n\n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5","說明":"一、本條新增第四項。\n\n二、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例如義交）常因駕駛人或行人為搶時間、搶快不聽從指揮而致肇事發生傷亡事件時有所聞，為保障前述人員指揮交通時之安全和相關權益，應針對不服從指揮交通之駕駛人或行人賦予責任規範。\n\n三、鑒於義交指揮交通遭判刑之事件時有所聞，例如發生於民國98年之陳姓義交於路口指揮發生死亡車禍，台北地檢署及地院不起訴、無罪，惟被上訴高等法院，最後有罪判刑，此公益服務卻無法令保障，令義交指揮交通陷入人人自危窘境。","修正":"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n\n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n\n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未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而肇事或致人肇事者，應負所有肇事責任，但前述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二條之一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46","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n\n二、現行國內遊樂區或沙灘之卡丁車、沙灘車等非屬汽車之動力載具，其速度不亞於汽機車，為保障駕駛人及使用人安全，主管機關應共同訂定規範。","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n\n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主管機關應訂定使用管理辦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15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