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15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2/LCEWA01_080602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2/LCEWA01_080602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9-19","2014-09-23"],"會議代碼":"院會-8-6-2"},{"會期":"08-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9","2014-09-23"],"會議代碼":"院會-8-6-2"}],"mtime":"2024-01-19T01:29: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19","last_time":"2014-09-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2","會期":6,"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7004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7004","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巡迴監察員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之小組委員，授權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擔任」規定，然所謂「公正人士」缺乏明確性，易流於主觀，且實務上，連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亦往往無法擔任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之小組委員成員，有違選舉公平原則，實有儘速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五項，明定「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之小組委員成員，應包括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每一政黨代表」，俾使規定更加明確周延，且較符合選務公平公正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舉凡民主國家所進行之選舉，均以公平公正為優先必要考量，以取信於全國選民。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惟所謂「公正人士」缺乏明確性，易流於主觀，以今日台灣政治環境，顯無法獲得一般選民之認同。且同條第一項復規定，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之小組委員之執掌範圍包括，「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以上監察事項，在在關係選務之公正性及公信力，實務上，如果連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亦往往無法擔任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之小組委員成員，有違選舉公平原則。以2012年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全國不分區政黨共有十一個，其中選票超過5%的有中國國民黨（得票率44.5468%）、民主進步黨（得票率34.617%）、台灣團結聯盟（得票率8.956%）及親民黨（得票率5.4861%）等四個，其中得票率5.4861%的親民黨，得票數即達72萬2089票，代表這麼多選民之政黨，以現行規定，卻可能連一席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之小組委員都沒有，實有違選舉公平公正原則，更不用說得票率8.956%，得票數達117萬8797票的台灣團結聯盟，亦可能連一席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之小組委員都沒有，實有儘速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五項，明定「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之小組委員成員，應包括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每一政黨代表」，俾使規定更加明確周延，且較符合選務公平公正之精神。\n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n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n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n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n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n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n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n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4","說明":"一、增訂第五項。\n\n二、本條第一項所謂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缺乏明確性，易流於主觀，且實務上，連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亦往往無法擔任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之小組委員成員，有違選舉公平原則，實有儘速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五項，明定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之小組委員成員，應包括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每一政黨代表，俾使規定更加明確周延，且較符合選務公平公正之精神。","修正":"第十二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n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n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n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n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n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n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第一項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之小組委員成員，應包括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每一政黨代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15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