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議案名稱":"「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3/LCEWA01_08060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3/LCEWA01_08060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吳育仁","呂學樟","陳淑慧","陳雪生","楊玉欣","孔文吉","蘇清泉","林明溱","江惠貞","陳鎮湘","詹凱臣","曾巨威","陳碧涵","張嘉郡","李貴敏","紀國棟","盧秀燕","陳根德","盧嘉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9-26","2014-09-29","2014-09-30"],"會議代碼":"院會-8-6-3"},{"會期":"08-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26","2014-09-29","2014-09-30"],"會議代碼":"院會-8-6-3"}],"mtime":"2024-01-19T01:28: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26","last_time":"2014-09-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008號","laws":["02556"],"提案編號":"1722委17008","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部分廠商常將其販售或推銷的健康食品在電視、平面媒體、網路或超商型錄中大打「名廚、名人」廣告吸客，但這些健康食品實際上並非名廚或名人親自監製，僅是借其知名度代言廣告，更甚者是找其他廠商代工或監製，並非販售公司設廠製造，但這些薦證廣告卻導致消費者誤解購買與權益的受損。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與產品資訊的透明度，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增列第一項第十款，明訂商品或服務之代言者、代工廠商或監製廠商之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相關資訊，應於商品或服務之包裝或廣告中加大字體明確標示與說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56","law_name":"健康食品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n\n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n\n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n\n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n\n六、核准之功效。\n\n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n\n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n\n九、營養成分及含量。\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56:02556:1999-01-14-制定:17","說明":"有鑑於部分廠商常將其販售或推銷的健康食品在電視、平面媒體、網路或超商型錄中大打「名廚、名人」廣告吸客，但這些健康食品實際上並非名廚或名人親自監製，且是找廠商代工製造，並非販售公司設廠製造，但卻導致消費者誤解購買與權益的受損。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與產品資訊的透明度，本席等爰增列第一項第十款，明訂商品或服務之薦證者、代工廠商或監製廠商之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相關資訊，應於商品或服務之包裝或廣告中加大字體明確標示與說明；原第十款，依序改為第十一款。","修正":"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n\n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n\n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n\n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n\n六、核准之功效。\n\n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n\n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n\n九、營養成分及含量。\n\n十、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相關資訊。\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