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議案名稱":"「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3/LCEWA01_08060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3/LCEWA01_08060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李桐豪等24人分別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3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3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9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6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9人「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2070200900"}],"提案人":["蔣乃辛","劉建國"],"連署人":["紀國棟","徐少萍","鄭汝芬","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蘇清泉","陳根德","呂學樟","楊玉欣","江惠貞","陳雪生","邱文彥","陳碧涵","陳鎮湘","廖正井","詹凱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9-26","2014-09-29","2014-09-30"],"會議代碼":"院會-8-6-3"},{"會期":"08-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26","2014-09-29","2014-09-30"],"會議代碼":"院會-8-6-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mtime":"2024-01-19T01:28: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26","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450號委員提案第17009號","laws":["01180"],"提案編號":"1450委17009","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劉建國等18人，針對社會上各類商品及服務的不實廣告不斷充斥在電視、平面媒體、網路或超商及百貨公司型錄上，尤其是部分廠商常將其販售或推銷的商品及服務藉由「名廚、名人、專家」的知名度與公信力吸客，但這些食品、化妝品或服務實際上並非名廚、名人或專家親自監製或服務，僅是借其知名度、公信力作薦證代言，但卻導致消費者誤解購買與權益的受損。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與商品及服務資訊的透明度，本席等爰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訂商品或服務之代言者，未直接參與製造或監督，應於商品或服務之包裝或廣告中加大字體明確標示與說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0","law_name":"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n\n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n\n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80:01180:1994-01-11-制定:30","說明":"針對社會上各類商品及服務的不實廣告不斷充斥在電子、平面媒體、網路或超商及百貨公司型錄上，尤其是部分廠商常將其販售或推銷的商品及服務藉由「名廚、名人」的知名度與公信力吸客，但這些食品、化妝品或服務實際上並非名廚或名人親自監製或服務，僅是借其知名度、公信力作薦證代言，但卻導致消費者誤解購買與權益的受損。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與產品資訊的透明度，本席等爰增列第二項，明訂商品或服務之代言者，未直接參與製造或監督，應於商品或服務之包裝或廣告中加大字體明確標示與說明；原第二、三項，依序改為第三、四項。","修正":"第二十四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n\n商品或服務之薦證代言者，未直接參與製造或監督，應於商品或服務之包裝或廣告中加大字體明確標示與說明。\n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n\n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