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3/LCEWA01_08060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3/LCEWA01_08060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趙天麟","陳節如","李應元","田秋堇","管碧玲","吳秉叡","潘孟安","楊曜","劉建國","許添財","邱志偉","許智傑","陳歐珀","李俊俋","陳亭妃","鄭麗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9-26","2014-09-29","2014-09-30"],"會議代碼":"院會-8-6-3"},{"會期":"08-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26","2014-09-29","2014-09-30"],"會議代碼":"院會-8-6-3"}],"mtime":"2024-01-19T01:28: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26","last_time":"2014-09-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3","會期":6,"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17013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17013","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鑒於我國近年來關於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因決策粗糙侵害民眾權益甚鉅，屢見民眾抗爭，其背後之因素實與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機制有關，應就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機制如現有規劃之開發情形、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並予中央主管機關視整體需求得擬定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之權責。爰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由權責機關擬定後，送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將計畫公開於網際網路，以便民眾知悉之規定。（草案第十九條）\n二、增訂都市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得評估整體需要，就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設置事項擬定檢討原則。（草案第二十六條）\n三、增訂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整體開發面積之百分之五十時，原則上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n四、增訂強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之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要求公開徵詢民眾意見、機關應附理由答覆以及相關訊息透明公開。（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n\n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n\n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04-25-修正:21","說明":"在當前資訊社會，網際網路已逐漸取代傳統新聞紙成為一般民眾主要獲取的資訊管道，且就行政機關而言增加此一資訊公開管道所需行政成本低廉，故新增將主要計畫公開於網際網路的規定，俾增進時效及公開性。","修正":"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以網際網路公開並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n\n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n\n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現行":"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n\n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04-25-修正:28","說明":"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一經劃定，將導致該土地所有人之使用之權利受到限制，又常發生地方政府因預算不足遲未依計畫開闢或徵收，影響民眾權益甚鉅，造成民怨。\n\n二、爰修正本條要求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中，得依整體需要擬定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以利整體國土規劃。","修正":"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n\n中央主管機關得擬定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於通盤檢討時，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n\n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由於各地方政府於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時，幾無進行詳實的成本調查、效益與可行性評估，導致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淪為配合特定利益開發，亦曾造成民眾重大權益損失與重大爭議案件，造成無法順利如期完成，確有檢討之必要。故增訂本條文，期藉由對現有計畫開發情況之限制，並藉由聽證程序增加人民參與，以減少恣意開發。","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　前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整體開發面積之百分之五十時，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特殊情形經聽證程序，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因目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並未明缺規範政府應對民眾陳請意見應加以處理之規定，有關單位即可毫無忌憚的予以漠視，使民眾參與形同具文，以致民眾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走上抗爭，修正增加民眾參與強度，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加強資訊公開、公共說明以及決策透明度，以杜絕過往流弊。","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三十日，並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以網際網路公開並登報週知，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通盤檢討之參考。\n\n前項辦理機關就公民或團體書面所提意見，應記明理由以書面答覆。\n\n前二項辦理結果、陳情意見暨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公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