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1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8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3/LCEWA01_08060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3/LCEWA01_08060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0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22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4070200800"}],"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陳鎮湘","盧秀燕","張嘉郡","林明溱","劉建國"],"連署人":["江惠貞","蘇清泉","蔣乃辛","陳根德","李貴敏","林郁方","邱文彥","廖正井","吳育仁","魏明谷","呂學樟","孔文吉","蔡正元","王育敏","詹凱臣","林鴻池","簡東明","陳雪生","楊應雄","徐少萍","曾巨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9-26","2014-09-29","2014-09-30"],"會議代碼":"院會-8-6-3"},{"會期":"08-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26","2014-09-29","2014-09-30"],"會議代碼":"院會-8-6-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0"]}],"mtime":"2024-01-19T01:28: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26","last_time":"2015-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7015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7015","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陳碧涵、陳鎮湘、盧秀燕、張嘉郡、林明溱、劉建國等28人，鑑於我國身心障礙者自101年7月11日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上路後，於鑑定服務與換證過程中，經常被醫療機構收取高額的檢查費用，損及身心障礙者權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診斷、診察、檢查或檢驗等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以避免醫療機構巧立名目，向申辦鑑定的身心障礙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96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通過後，明定改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作為身心障礙定義及分類。101年7月11日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全面上路以來，衛生福利部只針對單項鑑定、多項鑑定與到宅鑑定等項目，協調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分別為500-2,000元不等），但因鑑定衍生的檢查費用，皆需由障礙者自費，健保局也以「非治療疾病所需」為由不予給付，讓障礙者在鑑定服務與換證過程中，經常被收取高額的檢查費用，損及障礙者權益甚鉅。\n二、參考91年3月修訂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鑑定醫療機構不得向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者另行收取鑑定費」，雖然該規定在101年經修訂後不存在，惟參照現行作業辦法第八條的作業方式，鑑定費也是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表及鑑定報告後，將鑑定費核發予鑑定機構，並未要求障礙者自行付費。\n三、從正當性而言，實施身心障礙鑑定新制能夠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從「國家資源合理分配」的角度以觀，由政府給付鑑定費用亦屬合理。\n四、由於目前政府給付的費用僅限於「鑑定」本身，障礙者若前往非原診療院所申辦鑑定時，必須備妥相關病歷摘要及檢查紀錄，否則會被要求重新檢查自行負擔費用。然而，「鑑定」不應做如此狹義的理解，參照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91年3月版）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鑑定包括診斷、診察、檢查或檢驗等行為，而費用均由地方主管機關支付。\n五、綜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修正草案，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衍生之診斷、診察、檢查或檢驗等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以避免醫療機構巧立名目，向申辦鑑定的身心障礙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n\n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n\n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7","說明":"一、自101年7月11日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全面上路以來，衛生福利部只針對單項鑑定、多項鑑定與到宅鑑定等項目，協調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分別為500-2,000元不等），但因鑑定衍生的檢查費用，皆需由障礙者自費，健保局也以「非治療疾病所需」為由不予給付，讓障礙者在鑑定服務與換證過程中，經常被收取高額的檢查費用，損及障礙者權益。\n\n二、參考91年3月修訂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鑑定醫療機構不得向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者另行收取鑑定費」；同時參照現行作業辦法第八條的作業方式，鑑定費也是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表及鑑定報告後，將鑑定費核發予鑑定機構，並未要求障礙者自付相關費用。\n\n三、從正當性而言，身心障礙鑑定新制目的是依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從「國家資源合理分配」的角度以觀，由政府支付鑑定相關費用亦屬合理。\n\n四、目前政府給付費用僅限於「鑑定」本身，障礙者若前往非原診療院所申辦鑑定時，必須備妥相關病歷摘要及檢查紀錄，否則會被要求重新檢查自行負擔費用。然而，「鑑定」不應做如此狹義的理解，參照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91年3月版）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鑑定包括診斷、診察、檢查或檢驗等行為，而費用均由地方主管機關支付。\n\n五、綜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修正草案，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n\n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n\n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診斷、診察、檢查或檢驗等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