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6人","議案名稱":"「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4/LCEWA01_0806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4/LCEWA01_0806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王惠美","蔣乃辛","吳育仁","張嘉郡","陳怡潔"],"連署人":["顏寬恒","羅明才","王育敏","許智傑","林岱樺","李鴻鈞","江惠貞","蕭美琴","黃偉哲","賴振昌","周倪安","林國正","曾巨威","李桐豪","詹凱臣","廖正井","陳碧涵","楊玉欣","陳鎮湘","李貴敏","林明溱","林鴻池","蘇清泉","徐少萍","潘維剛","吳育昇","楊應雄","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mtime":"2024-01-19T01:26: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03","last_time":"2014-10-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108號委員提案第17022號","laws":["01938"],"提案編號":"1108委17022","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王惠美、蔣乃辛、吳育仁、張嘉郡、陳怡潔等36人，有鑑於現行法規關於商品標示之規定略顯粗糙，且對以用餐為使用目的之商品亦未為較嚴格之標示規定，因而衍生民眾使用餐具之安全問題，如日前消基會檢驗多數民眾喜愛使用之不鏽鋼餐具發現市售不鏽鋼餐具竟有含「錳」超標的疑慮，此問題來源是因不鏽鋼餐具分為200系列、300系列和400系列，而價格最便宜的200系列，製程中常用錳來取代鎳以降低製造成本，且因市面上之不鏽鋼餐具並不需標示「鋼種等級」，因此常有不肖製造廠商以低價系列不鏽鋼製造餐具，高價販售之情況發生，而民眾對於現不合理之商品標示規定造成選購商品上之困難亦僅能接受。爰此，修法要求不鏽鋼餐具應烙印標示鋼種等級；另有許多餐具製造商為增加銷售或提高民眾購買欲望，常於餐具上增加塑膠材質製造之裝飾品，然因此裝飾品並無法避免年幼之孩童咬食而產生有害物質產生，爰本席提出修訂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廠商須將使用於餐具之不鏽鋼或塑膠材料之商品標示「鋼種等級」及「塑膠類別標誌」，以維護民眾商品選購時「知的權利」和避免影響孩童的身心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日前消基會抽檢市售不鏽鋼餐具，發現市售不鏽鋼產品中高達1/5產品標示不清，其中多是生產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或是製造日期未標示等問題，另於此次抽驗中亦發現原為200系列材質之不鏽鋼餐具，但卻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成售價較貴的300系列，對於上揭市售不鏽鋼產品標示混亂或標示不清之情況，皆因現對於產品標示之規定不夠嚴格，且行政單位對於產品標示之稽查不夠積極而致，對此也造成民眾於產品選擇上之困難。\n二、然現對於不鏽鋼之分類約分成200、300、400、500和600系列等級，而大多民眾於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不鏽鋼大多是200、300及400系列，因其組成之原素不同，所以適用之商品亦不相同，如200系列常用於水槽、家電、料理器具及汽車等工業用途，300系列用於廚具及食品餐具，而400系列一般用於醫療用具、刀具；且亦因主要組成元素不同，每個系列間之價位差距甚大。而不鏽鋼用於餐具上大多是以202、304、430為主，其中以售價較低的202產品因其不含鎳或鎳含量極低，所以商品之抗腐蝕效果較差，且大多廠商多使用「錳」代替以降低成本，因此遇高溫或酸性食物，易溶出重金屬，對人體是屬有害。\n三、鑒於現商品標示法並未對於不鏽鋼材質之餐具要求於產品烙印「鋼種等級」或是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因而導致民眾於選購時選擇之困難，且也因民眾無法得知購買產品之鋼種等級，即有可能高價購買低成本之不鏽鋼餐具，間接造成不肖廠商從中獲利，爰為維護民眾於選購產品時「知的權益」，且避免不肖廠商藉此漏洞而從中獲利，因此訂定使用於餐具之不鏽鋼皆須於產品標示鋼種等級。另為避免年幼之孩童咬食餐具上塑膠材質製造之裝飾品，而造成有毒物質之釋放，因而影響孩童生長，亦規定須於塑膠材質之裝飾品標示塑膠類別標誌。","對照表":[{"law_id":"01938","law_name":"商品標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n\n一、商品名稱。\n\n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n\n三、商品內容：\n\n(一)主要成分或材料。\n\n(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n\n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n\n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n\n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n\n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38:01938:2011-01-10-修正:9","說明":"一、鑒於現商品標示法並未對於不鏽鋼材質之餐具要求於產品烙印「鋼種等級」或是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因而導致民眾於選購時選擇之困難，且也因民眾無法得知購買產品之鋼種等級，即有可能高價購買低成本之不鏽鋼餐具，間接造成不肖廠商從中獲利，爰為維護民眾於選購產品時「知的權益」，且避免不肖廠商藉此漏洞而從中獲利，因此訂定使用於餐具之不鏽鋼皆須於產品標示鋼種等級。\n\n二、另為避免年幼之孩童咬食餐具上塑膠材質製造之裝飾品，而造成有毒物質之釋放，因而影響孩童生長，亦規定須於塑膠材質之裝飾品標示塑膠類別標誌。","修正":"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n\n一、商品名稱。\n\n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n\n三、商品內容：\n\n(一)主要成分或材料。\n\n(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n\n(三)使用於餐具之不鏽鋼或塑膠材料，應於商品烙印鋼種等級、標示塑膠類別標誌。\n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n\n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n\n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n\n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