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4/LCEWA01_08060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4/LCEWA01_08060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委員李應元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12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1070201500"}],"提案人":["李昆澤","鄭麗君"],"連署人":["黃偉哲","李俊俋","趙天麟","薛凌","姚文智","陳亭妃","陳歐珀","許智傑","蔡煌瑯","許添財","陳節如","陳唐山","段宜康","蔡其昌","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2"]}],"mtime":"2024-01-19T01:26: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03","last_time":"2014-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7023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7023","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鄭麗君等17人，鑒於對政治獻金的監督管理是民主政治發展中相當重要的一環，目前雖然已有政治獻金法及監察院負責處理政治獻金申報等事宜，但關於政治獻金的收支報告，目前僅在網路上提供一紙總目，若想查詢細目必須親自到監察院，不但造成民眾不便，亦與政府資訊應公開透明的意旨相違背，更使本應受公眾監督的政治獻金難以為外界所知悉，對於健全民主政治的發展極為不利。爰此，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監察院應將政治獻金完整的會計報告書全數公開上網，並提供便利於民眾複製及下載的格式為之，促進政治獻金的公開透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治獻金法乃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所訂。收取政治獻金依本法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國家本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及監督，且促進政治獻金的透明度，理應將政治獻金申報的相關資訊公告周知。\n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雖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將相關申報資料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並將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公開於網路上。然而，所謂的收支結算表本身並不包含各項政治獻金收支的細目，更遑論能從中知悉政治獻金的來源與去向，民眾如須查閱相關細目，必須親自到監察院查詢，不但造成民眾不便，亦與政府資訊應公開透明的意旨相違背，更使本應受公眾監督的政治獻金難以為外界所知悉，對於健全民主政治的發展殊為不利。\n三、爰此，本次修法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應於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將會計報告書之完整內容，全數公開上網供民眾自行查閱，且為便利相關資訊的流通，復規定相關資訊應以便利民眾複製及下載的格式為之。","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n\n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21","說明":"本條第四項關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上網公開之規定，僅規範到會計報告書之結算表，導致民眾若想查閱相關細目必須親自到監察院辦理，相當不便，亦與政府資訊應公開透明的意旨相違背，更使本應受公眾監督的政治獻金難以為外界所知悉，對於健全民主政治的發展殊為不利。爰此，修正第四項規定，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應於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將會計報告書之完整內容，如本法第二十條所例示之收支項目、餘絀部分、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等，供外界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又為方便公眾監督與資訊流傳，復規定相關公開資訊應以便利於民眾複製及下載之檔案格式為之。","修正":"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將會計報告書之完整內容彙整列冊，並公開於電腦網路，供人查閱。\n前項上網公開之資訊應以便利民眾複製及下載之檔案格式為之。\n前兩項之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