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4/LCEWA01_08060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4/LCEWA01_08060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趙天麟","邱志偉","許智傑"],"連署人":["蔡其昌","蘇震清","李俊俋","陳歐珀","黃偉哲","陳節如","段宜康","鄭麗君","陳亭妃","魏明谷","薛凌","陳唐山","蔡煌瑯","許添財","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mtime":"2024-01-19T01:26: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03","last_time":"2014-10-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7024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17024","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趙天麟、邱志偉、許智傑等19人，鑒於現行「災害防救法」所規範的管線災害類型僅限於「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未包含如八一高雄氣爆事故肇因的丙烯等「非公用氣體管線」，然而，災害事故的規模不因管線內所運送之物質為「公用」或「非公用」而有所差別，而「非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事實上更遍布全台，引發災害事故的機率及危害程度不亞於「公用」管線，爰此，提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之災害類型修正為「氣體及油料管線」，以避免法規適用上的漏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八一高雄氣爆事故的肇因為民營公司石化管線破損所致，造成32人死亡300多人受傷，財產損失更不計其數。惟目前「災害防救法」所規範的管線災害類型僅限於「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此次事故所外洩的氣體丙烯，因為非屬「公用氣體」，不在本法規範範圍內，造成中央與地方在災害救災分工上未能清楚劃分，形成法律規範上的漏洞。\n二、氣體及油料管線所引起的災害變故，其所造成之損害程度事實上不因是否為「公用」而有所差別，而「非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更因為石化業為我國重要產業而遍布全台，引發事故的機率不亞於「公用」管線。\n三、由於本法針對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訂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避免法規適用上的漏洞，爰此，本次修法將原「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之「公用」二字刪除。","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3","說明":"因管線所引發的災害事故並不因是否為「公用」而有所差別，然而，本法目前卻將此類管線災後限縮於「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為避免法規適用上的漏洞，本次修法將「公用」二字刪除。","修正":"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現行":"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4","說明":"同第二條修正理由。","修正":"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