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議案名稱":"「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4/LCEWA01_08060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4/LCEWA01_08060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其昌","田秋堇"],"連署人":["黃偉哲","陳其邁","趙天麟","陳節如","許添財","李俊俋","蔡煌瑯","蕭美琴","陳歐珀","許智傑","鄭麗君","陳唐山","姚文智","段宜康","邱志偉","魏明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mtime":"2024-01-19T01:26: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03","last_time":"2015-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17028號","laws":["02528"],"提案編號":"1586委17028","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田秋堇等18人，有鑑於現行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但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其所捐贈之生殖細胞，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或胚胎，經受術夫妻書面同意，得轉其他人工生殖機構繼續保存。」為避免人工生殖機構歇業事由僅係為變更組織或合併時，造成捐贈人與受術夫妻需另立書面同意之不便，抑或因銷毀而造成捐贈人與受術夫妻之權益受有損害。爰此，擬具「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原條文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捐贈人與受術夫妻及生殖細胞與胚胎不致因該機構之歇業行為而權益受有損害。若人工生殖機構歇業之事由僅係組織變更，或經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合併時，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或合併後存續之人工生殖機構承受，固尚難謂生殖細胞及胚胎將因機構之歇業而受有損害。此時變更後或合併後之人工生殖機構為求保全捐贈人及受術夫妻之權益，非不得對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繼續保存。","對照表":[{"law_id":"02528","law_name":"人工生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n\n一、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n\n二、保存逾十年。\n\n三、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n\n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n\n一、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n\n二、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n\n三、保存逾十年。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保存。\n\n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n\n一、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n\n二、保存逾十年。\n\n三、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n\n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但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其所捐贈之生殖細胞，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或胚胎，經受術夫妻書面同意，得轉其他人工生殖機構繼續保存。\n\n前四項應予銷毀之生殖細胞及胚胎，經捐贈人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提供研究使用。","law_content_id":"02528:02528:2007-03-05-制定:25","說明":"原條文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捐贈人與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與胚胎不致因該機構之歇業行為而權益受有損害。若人工生殖機構歇業之事由僅係組織變更，或經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合併時，其權利義務應由變更後或合併後存續之人工生殖機構承受，固尚難謂生殖細胞及胚胎將因機構之歇業而受有損害。此時變更後或合併後之人工生殖機構為求保全捐贈人及受術夫妻之權益，非不得對變更前或合併前人工生殖機構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繼續保存。","修正":"第二十一條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n\n一、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 產一次。\n\n二、保存逾十年。\n\n三、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n\n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n\n一、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 銷毀。\n\n二、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n\n三、保存逾十年。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保存。\n\n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n\n一、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n\n二、保存逾十年。\n\n三、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n\n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一、該機構歇業之事由為該機構組織變更或經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合併所致。\n二、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其所捐贈之生殖細胞，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n三、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或胚胎，經受術夫妻書面同意，得轉其他人工生殖機構繼續保存。\n前四項應予銷毀之生殖細胞及胚胎，經捐贈人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提供研究使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