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8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4/LCEWA01_08060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4/LCEWA01_08060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簡東明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0500"}],"提案人":["簡東明","廖國棟"],"連署人":["呂學樟","林郁方","蘇清泉","紀國棟","廖正井","吳育仁","張嘉郡","陳鎮湘","詹凱臣","馬文君","盧秀燕","蔣乃辛","江惠貞","高金素梅","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6"]}],"mtime":"2024-01-19T01:26: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03","last_time":"2015-0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034號","laws":["01212"],"提案編號":"1722委17034","案由":"本院委員簡東明、廖國棟等18人，為具體落實保障及維護原住民族基本權益，特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自2005年2月5日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公布迄今，已逾9年之久，依據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亦即，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明文及原則，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經查：若扣除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之前既有的「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法律，在2005年2月5日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僅僅只通過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2項法律案，以及徒具形式意義的「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法規命令一件。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條文規範，除前述法令案外，依法至少應該要制定：原住民族識別/認定法（第二條）、原住民族自治法（第四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九條）、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第十三條）、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第二十條）、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設置條例（第二十五條）、原住民族人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原住民族地區存放有害物質管制法（第三十二條），以及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物法、土石採取法及水利法（第十九條）等法律案，還必須增訂如：部落核定要點、回復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要點、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設置運用辦法、諮詢原住民族同意及參與要點等法規命令。爰此，特增列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前項法規修正、制定或廢止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原住民族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law_content_id":"01212:01212:2005-01-21-制定:34","說明":"自2005年2月5日本法制定公布迄今，已逾9年之久，依據本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亦即，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明文及原則，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n\n惟查：若扣除在本法公布之前既有的「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法律，在2005年2月5日本法施行後僅只通過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2項法律案，以及徒具形式意義的「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法規命令一件。\n\n參照本法相關條文規範，除前述法令案外，依法至少應該要制定：原住民族識別/認定法（第二條）、原住民族自治法（第四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九條）、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第十三條）、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第二十條）、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設置條例（第二十五條）、原住民族人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原住民族地區存放有害物質管制法（第三十二條），以及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物法、土石採取法及水利法（第十九條）等法律案，還必須增訂如：部落核定要點、回復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要點、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設置運用辦法、諮詢原住民族同意及參與要點等法規命令。\n\n爰此，為維護及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益，特增列第二項「前項法規修正、制定或廢止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原住民族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之規定。","修正":"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n\n前項法規修正、制定或廢止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原住民族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