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2人","議案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4/LCEWA01_08060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4/LCEWA01_08060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桐豪","林明溱","蔡錦隆"],"連署人":["盧秀燕","紀國棟","陳雪生","呂學樟","簡東明","徐耀昌","江啟臣","江惠貞","葉津鈴","李貴敏","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廖正井","張嘉郡","陳根德","陳鎮湘","曾巨威","王育敏","蔣乃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mtime":"2024-01-19T01:27: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03","last_time":"2014-10-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4","會期":6,"字號":"院總第874號委員提案第17041號","laws":["02515"],"提案編號":"874委17041","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林明溱、蔡錦隆等22人，有鑒於化妝品類商品多含有致敏性成份，恐對濕疹及皮膚過敏患者影響甚鉅，應於化妝品類商品清楚標示並加註警語，註明其使用時注意事項，特提「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化妝保養品添加適量防腐劑可使產品更容易保存，食品藥物管理署也已訂定相關添加標準。然而食品藥物管理署所認定合法之防腐劑添加物如MI（Methylisothiazolinone）及MCI（Methylchloroisothiazolinone），被英國皮膚科醫生協會點名為濕疹元兇。國際也普遍認為化妝品含MI、MCI兩種防腐劑，會增加過敏風險。食品藥物管理署雖已注意到此類防腐劑容易刺激皮膚並引起過敏反應，但在維護消費者權益之應有措施仍付諸闕如。\n二、濕疹及皮膚過敏是日常生活常見之疾病，在過敏發生時期，使用接觸皮膚之保養品及清潔用品，是否含有會刺激皮膚之致敏成份，乃是患者渴望掌握之重要資訊。人一生當中發生皮膚過敏機率高，所有化妝保養品之消費者，皆可能是濕疹或皮膚過敏之潛在患者，因此該類商品成分之充分揭露，有助於維護全體國人之消費權益。援提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案，要求化妝品類商品應清楚標示其可能致敏成份，此外連同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也都應加註警語，並註明其使用時注意事項。","對照表":[{"law_id":"02515","law_nam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n\n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n\n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law_content_id":"02515:02515:1991-05-10-修正:7","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化粧品含有致敏成份，應於注意事項中標示藥品名稱、使用注意事項以及警語。","修正":"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n\n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n\n化粧品含有醫療、致敏成份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警語及使用時注意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