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8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4/LCEWA01_080604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4/LCEWA01_080604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桐豪","陳怡潔","蔡錦隆"],"連署人":["吳育昇","賴士葆","陳碧涵","呂學樟","陳雪生","陳鎮湘","徐耀昌","邱文彥","葉津鈴","顏寬恒","鄭汝芬","紀國棟","張嘉郡","徐少萍","蔣乃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mtime":"2024-01-19T01:27: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03","last_time":"2014-10-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7042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17042","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陳怡潔、蔡錦隆等18人，有鑒於各宗教文化內涵不同，對於宗教文化特殊屠宰需求應予尊重，特提「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古以來，多有宗教習俗之祭祀或餐飲文化，含有牲畜宰殺之儀式。儀式或有更迭，或不復存，其流傳至今者，或有與今日文明社會之動物保護法令相扞格之處，立法者當於宗教習俗與動物保護之間做妥適衡量，相互兼顧。論語八佾篇：「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在中國古代，天子於歲末時，將來年每月的曆書頒給諸侯，諸侯拜受，藏於袓廟，每月朔日，殺活羊祭告於廟，然後聽政。如今人事行政總局公告來年行事曆時不須殺羊祭天，古禮不再，然若該禮尚存，人事總局恐須考量殺羊之法是否符合人道暈厥，以免違反動保法之規定。\n二、不單是中華文化，類似的宰牲文化亦存在於伊斯蘭教義中。該教針對食用牲畜屠宰過程（於屠宰場內）有其特殊之嚴格規範，包括禁食病死動物、血液、非經唸誦（讚詞）而宰殺的動物，另外從事宰殺動物者也必須是伊斯蘭教徒，宰殺之前必須進行唸誦程序等，過程中必須綑綁動物，宰殺所用的器具須為利，屠宰者必須受專業訓練，以避免動物承受不必要之痛苦。伊斯蘭教的宰殺方式主要以放血為主，非特殊情況不會先將動物迷昏，宰殺過程是相當嚴肅且莊重，具濃厚文化意涵。\n三、台灣伊斯蘭教人數約五、六萬人，加上外來勞動人口，台灣伊斯蘭教徒預估超過十多萬人（來自印尼勞動人口超過19萬），對不同文化應予尊重及包容，然現行法規似未顧及該教之特殊屠宰文化。現行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昏厥，不可綑綁及放血等，都使伊斯蘭教之屠宰方式觸法。動保法立法原旨乃是避免經濟動物遭受虐待及巨大痛苦，立意良善，與伊斯蘭教屠宰儀式之用意並無二致。為解決宗教與法律之間之矛盾，並給予不同文化更多的包容及尊重。爰此，特提「動物保護法第十條」以保障不同宗教之文化需求。","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12","說明":"一、本條文增訂第二項、第三項。\n\n二、本條原立法要旨乃是避免經濟動物遭受虐待及巨大痛苦，立意良善，然若干宗教如伊斯蘭教者，其屠宰文化雖不符當前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但有其特殊文化意義，且於屠宰場內其故有儀式已顧及避免經濟動物之宰殺痛苦，與本法立法原旨並無二致，故當給予不同宗教、文化應有之包容與尊重。\n\n三、為避免斬雞頭、灑狗血等過往陋習因本法修正而捲土重來，本法所指稱之宗教儀式必須廣為世人所接受，且僅以屠宰場內捆綁與放血為限。","修正":"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n\n前項第五款因廣為世人接受之宗教儀式而進行綑綁及放血等必要步驟者不在此限。\n適用前項之宗教儀式範圍由主管機關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