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0人","議案名稱":"「電信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4/LCEWA01_08060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4/LCEWA01_08060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江惠貞","馬文君"],"連署人":["陳怡潔","羅明才","李俊俋","黃偉哲","尤美女","王育敏","顏寬恒","王惠美","李貴敏","蔣乃辛","廖正井","張嘉郡","徐少萍","楊玉欣","陳鎮湘","吳育仁","蘇清泉","詹凱臣","呂學樟","陳碧涵","楊應雄","盧嘉辰","潘維剛","林鴻池","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mtime":"2024-01-19T01:26: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03","last_time":"2014-10-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4","會期":6,"字號":"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17043號","laws":["02023"],"提案編號":"379委17043","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江惠貞、馬文君等30人，有鑑於民眾現於出遊或到較不熟悉之路段時習慣使用衛星導航器（GPS），且因衛星導航器之使用方便，因此使用之民眾漸多且對衛星導航器的依賴性越來越高。但於市面上製造衛星導航器之業者眾多，而於現行法規並未對於導航器之導航內容之維護及定期校正為規定，因此經常發生導航內容錯誤或是民眾被導航至荒郊野林或到溪邊、山崖等危險地段之案例層出不窮，爰避免上揭危險情況再次發生且維護民眾之行車安全，本席提出增訂電信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以法律明確規定製造衛星導航器之業者負有定期改善導航內容之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今年五月十四日新聞報導指出，有民眾欲從新竹關西前往湖口鄉購物，靠著衛星導航卻被導航至偏僻山區，後由警方藉由經緯定位才得脫困，且該地區不到半年已發生兩次因導航錯誤而使民眾受困之案例；另外於去年一月七日亦有三名遊客一路跟隨車上GPS指引，卻受困山區進退不得。前年十月十八日、十一月七日及十一月二十七日也分別在宜蘭雙連埤風景區、新社山區和太麻里金針山，有民眾因汽車衛星導航導航錯誤，迷路受困等等案例。\n二、有鑑於民眾使用汽車衛星導航器（GPS）迷航案例頻傳，且經媒體實測國內三大品牌六台導航器，其中就有1台在山區迷路，另外亦有導至一條不存在的路的情況發生，實測的失誤機率竟高達百分之十七，此將嚴重危害民眾之行車安全。\n三、另鑑於目前政府機關並未對於衛星導航器內容之維護及定期校正為規定，僅有標準檢驗局對於導航器是否不漏電等硬體為安全標準之檢驗，然因地圖資訊是否有定期校正和維護會直接影響導航準確度，又因導航錯誤而產生之行車危險案例亦不在少數，為避免商家因法律未有明確賦予其需定期維護系統之責任而有苟且偷生之心態，爰本席提出增訂電信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六十三條之一條之規定，俾利確保民眾行車之安全。","對照表":[{"law_id":"02023","law_name":"電信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電信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鑑於目前政府機關並未對於衛星導航器內容之維護及定期校正為規定，僅有標準檢驗局對於導航器是否不漏電等硬體為安全標準之檢驗，且因地圖資訊是否有定期校正和維護會直接影響導航準確度，又因導航錯誤而產生之行車危險案例亦不在少數，因此為確保民眾行車之安全提出本條文之增訂。","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　衛星導航器之製造業者，應定期校正及維護導航器之內容。"},{"說明":"因配合第三十九條之一之增訂，提出該條文相關之處罰規定。","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