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5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4/LCEWA01_08060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4/LCEWA01_08060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3070200100"}],"提案人":["王育敏","李貴敏","蔣乃辛","陳碧涵","林滄敏"],"連署人":["吳育仁","江惠貞","楊玉欣","徐少萍","鄭汝芬","陳鎮湘","邱文彥","潘維剛","詹凱臣","曾巨威","馬文君","張嘉郡","盧嘉辰","鄭天財 Sra Kacaw","李桐豪","林鴻池","蘇清泉","簡東明","陳根德","陳怡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7"}],"mtime":"2024-01-19T01:27: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03","last_time":"2014-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4","會期":6,"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7047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7047","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李貴敏、蔣乃辛、陳碧涵、林滄敏等25人，有鑑於無血緣關係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案件，主要係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媒合，惟現行法僅規定法院認可兒少之收養前，得命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實務上收出養媒合機構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之考量，雖訂有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之試養流程，但相關法律並無明文規範，致使收養人於試養期間無法享有育兒福利。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增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亦得安排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俾利兒少儘早適應新環境，增進兒少與收養家庭之福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收養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分權益影響甚鉅，故於法院認可收養之前，有必要安排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俾使兒少儘早適應新環境，並與收養人建立良好依附關係；再者，此舉亦有助於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進行必要之評估與輔導，並提供兒少與收養人所需之協助。\n二、實務上無血緣關係之兒少收出養案件，係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媒合，惟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僅規定法院認可兒少之收養前，得命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至於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可否安排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相關法律並無明文規範，致使收養人於試養期間無法享有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育兒福利措施。\n三、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增訂第三項，明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必要時得安排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另於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n\n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n\n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17","說明":"一、無血緣關係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案件，主要係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媒合。惟現行法僅規定法院認可兒少之收養前，得命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雖訂有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之試養流程，但本法並未明文規範，致使收養人於試養期間無法享有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育兒福利措施。\n\n二、考量收養影響兒少身分權益甚鉅，為協助兒少適應新環境，儘早與收養人建立良好依附關係，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評估有必要時，得安排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n\n三、為配合新增第三項，原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n\n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n\n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必要時得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n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前項之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5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