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5/LCEWA01_0806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5/LCEWA01_0806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6人、民進黨黨團、委員李慶華等16人、委員葉津鈴等16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02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26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800"}],"提案人":["王惠美","劉建國"],"連署人":["簡東明","蔣乃辛","陳碧涵","江啟臣","陳鎮湘","邱文彥","蘇清泉","江惠貞","陳淑慧","馬文君","楊玉欣","紀國棟","林鴻池","盧秀燕","吳育仁","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張嘉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0"}],"mtime":"2024-01-19T01:24: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4","last_time":"2014-10-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049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7049","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劉建國等21人，鑑於近年來食安事件層出不窮，嚴重危害國人健康及國家形象，惟因其不法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刑罰及行政罰，在「一罪不兩罰」的原則下，優先適用刑罰的結果，將導致高額行政罰鍰處分遭到撤銷，對廠商無法產生足夠嚇阻力；為有效追討業者不當利得，爰參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之規定，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令主管機關就刑事判決確定罰金不足行政罰鍰之部分命其繳納，以積極維護國人健康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爰此，現行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乃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n二、惟查，去年爆發重大危害食安事件，主管機關雖引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依照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可在所得利益的範圍內裁罰，卻因上開「一罪不兩罰」原則，優先適用刑罰的結果，導致高額行政罰鍰處分遭到撤銷。\n三、為提高嚇阻效果，避免危害食安事件一再發生，爰參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令行政機關就刑事判決確定罰金不足行政罰鍰之部分命其繳納，以有效追討業者不當利得，積極維護國人健康權益。","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n\n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53","說明":"一、近來爆發不肖食品業者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惟在現行法律制度上，基於「一罪不兩罰」的原則，以及現行刑法規定的最高罰金與犯罪者的獲利有可能完全不成比例，刑罰罰金往往遠遠不及不法所得，根本無法警惕業者。\n\n二、為提高嚇阻效果，避免危害食安事件一再發生，爰參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增列第三項，令行政主管機關就刑事判決確定罰金不足行政罰鍰之部分命其繳納，以有效追討業者不當利得，積極維護國人健康權益。","修正":"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n\n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n\n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依本條第一項或前項所處罰鍰者，應依本法裁決繳納不足罰鍰之部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