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5/LCEWA01_080605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5/LCEWA01_080605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連署人":["顏寬恒","陳雪生","盧嘉辰","林國正","馬文君","鄭汝芬","王進士","廖正井","陳超明","吳育仁","林德福","楊應雄","謝國樑","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王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mtime":"2024-01-19T01:25: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4","last_time":"2014-10-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7055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7055","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鑒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該立法旨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然，實務上，建商將法定停車空間之停車位出售予特定區分所有權人，進而為購買停車位者設定專用權之例時有所聞。依法而論，法定停車空間為當然共有部分，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於建商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即應與專有部分隨同銷售予消費者，建商將法定停車空間之停車位出售予特定區分所有權人，無疑將法定停車空間重複出售，嚴重違反誠信原則，侵害消費者權益。為確實落實居住正義、平衡建商與消費者間資訊不對等之態勢，爰提案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針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為任何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然，實務上，建商將法定停車空間之停車位出售予特定區分所有權人，進而為購買停車位者設定專用權之例時有所聞。此舉顯扭曲該立法欲保障各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意旨。\n二、依法而論，法定停車空間為當然共有部分，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於建商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即應與專有部分隨同銷售予消費者，並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或民法第八百一十八、八百二十條定其使用、收益方法。建商將法定停車空間之停車位出售予特定區分所有權人，無疑將法定停車空間重複出售，嚴重違反誠信原則，侵害消費者權益。\n三、為確實落實居住正義、平衡建商與消費者間資訊不對等之態勢，爰提案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針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為任何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n\n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64","說明":"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該立法旨在保障消費者權益。\n\n二、實務上，建商將法定停車空間之停車位出售予特定區分所有權人，進而為購買停車位者設定專用權之例時有所聞。然，法定停車空間為當然共有部分，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於建商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即應與專有部分隨同銷售予消費者，並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或民法第八百一十八、八百二十條定其使用、收益方法。建商將法定停車空間之停車位出售予特定區分所有權人，無疑將法定停車空間重複出售，嚴重違反誠信原則，侵害消費者權益。\n\n三、為確實落實居住正義、平衡建商與消費者間資訊不對等之態勢，爰提案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針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為任何人設定專用使用權。","修正":"第五十八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n\n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任何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