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議案名稱":"「企業併購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5/LCEWA01_08060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5/LCEWA01_08060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511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2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4人「企業併購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6人「企業併購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02070200200"}],"提案人":["孫大千"],"連署人":["詹凱臣","廖國棟","張慶忠","楊瓊瓔","林德福","鄭汝芬","羅明才","王惠美","呂玉玲","顏寬恒","廖正井","陳碧涵","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陳淑慧","蘇清泉","陳鎮湘","黃志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10"}],"mtime":"2024-01-19T01:25: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4","last_time":"2015-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5","會期":6,"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7057號","laws":["08107"],"提案編號":"618委17057","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鑒於近年來，金融業、服務業等各產業之發展逐步邁向全球化，企業多有以併購、換股等方式加速整合或進行策略聯盟之例，併購法律之相關規範刻不容緩。於證券交易法上，由於公開發行之股票處於隨時可買賣之狀態，某程度上該公司經營權即暴露於隨時可能易主之風險中，針對此一不確定性，特明訂大量持股申報制度，以利該發行公司、市場投資人乃至於主管機關得以因應。實務上，為達企業併購之目標而取得他公司經營權，最直接之方式即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為貫徹前開立法促使主管機關、市場投資人瞭解公開發行公司股權大量變動之原因及趨向、促進資訊公開之旨，爰提案增訂「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為併購而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且考量實務上經常有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被併購公司股份之情形，為免併購公司藉此架空前開立法目的；故，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所稱單獨取得之股票，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利用他人持有之情形，應包括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項規定者及利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公告第十二號所稱之特殊目的個體持有者。至，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係指基於同一併購目的，數人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者。此外，為落實該項資訊揭露制度，旨在防止證券市場有意隱藏之不法交易之效，並於第四項增訂，違反前開規定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07","law_name":"企業併購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企業併購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由於公開發行之股票處於隨時可買賣之狀態，某程度上該公司經營權即暴露於隨時可能易主之風險中，針對此一不確定性，證券交易法特明訂大量持股申報制度，以利該發行公司、市場投資人乃至於主管機關得以因應。\n\n二、實務上，為達企業併購之目標而取得他公司經營權，最直接之方式即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為貫徹前開立法促使主管機關、市場投資人瞭解公開發行公司股權大量變動之原因及趨向、促進資訊公開之旨，爰提案增訂本條項。","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為併購而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n\n前項所稱單獨取得之股票，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利用他人持有之情形，應包括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項規定者及利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公告第十二號所稱之特殊目的個體持有者。\n\n第一項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係指基於同一併購目的，數人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者。\n\n依前開規定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