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2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貿易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4/LCEWA01_080604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4/LCEWA01_080604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mtime":"2024-01-19T01:27: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03","last_time":"2014-10-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4號委員提案第17058號","laws":["01948"],"提案編號":"1534委17058","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現行貿易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拓展臺灣精品形象，得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臺灣精品館（區），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然臺灣精品只是臺灣製造商品之一部分產品，並不等於臺灣製造，而符合商標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所訂之「臺灣製造證明標章」及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二項所訂之「台灣生產標章」（指MIT微笑標章商品）商品，始能涵蓋所有臺灣製造商品。且商標法第八十條亦明定，「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與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並建立各該產業別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而台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目前已達相當數量與規模，實有於國內設置臺灣國貨館，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之必要。爰擬具「貿易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為輔導傳統產業，於MIT微笑標章商品達一定數量時，應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足供使用之臺灣國貨館，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以資明確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貿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拓展貿易，得補助法人、團體或商號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第二項規定，「為拓展臺灣製造重要產品，於參展廠商及產品達一定規模時，應於其他國家主要貿易展覽場、館，設置臺灣產品館（區），以協助拓展貿易」；第三項規定，「為拓展臺灣精品形象，得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臺灣精品館（區），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然第三項所稱之「臺灣精品」只是台灣製造之一部分產品，並不等於臺灣製造之產品，而據經濟部MIT微笑標章推動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依商標法註冊，符合商標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所訂之「臺灣製造證明標章」及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二項所訂之「台灣生產標章」，即指MIT微笑標章之商品，始能涵蓋所有臺灣製造商品。\n另商標法第八十條第三項亦明定，「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與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並建立各該產業別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而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99年至102年執行成效統計，推動台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已累計2千242家廠商，計11萬2605款產品通過MIT微笑產品驗證，即已達相當數量與規模，而有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臺灣國貨館，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之必要。爰增訂貿易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為輔導傳統產業，於商標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臺灣製造證明標章及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二項台灣生產標章（指MIT微笑標章）商品達一定數量時，應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足供使用之臺灣國貨館，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以資明確周延。","對照表":[{"law_id":"01948","law_name":"貿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貿易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補助對象與台灣場館之設置）\n\n主管機關為拓展貿易，得補助法人、團體或商號辦理推廣貿易業務；其受補助對象之資格限制、申請程序、補助標準、考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為拓展臺灣製造重要產品，於參展廠商及產品達一定規模時，應於其他國家主要貿易展覽場、館，設置臺灣產品館（區），以協助拓展貿易。\n\n主管機關為拓展臺灣精品形象，得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臺灣精品館（區），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說明":"本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拓展貿易，得補助法人、團體或商號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第二項規定，「為拓展臺灣製造重要產品，於參展廠商及產品達一定規模時，應於其他國家主要貿易展覽場、館，設置臺灣產品館（區），以協助拓展貿易」；第三項規定，「為拓展臺灣精品形象，得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臺灣精品館（區），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然「臺灣精品」只是台灣製造之一部分產品，並不等於臺灣製造，而符合商標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臺灣製造證明標章及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二項台灣生產標章（即指MIT微笑標章商品）之商品，始能涵蓋所有臺灣製造商品。且商標法第八十條第三項亦明定，「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與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並建立各該產業別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為輔導傳統產業，於商標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臺灣製造證明標章及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二項台灣生產標章（指MIT微笑標章）商品達一定數量時，應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足供使用之臺灣國貨館，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以資明確周延。","修正":"第二十條　（受補助對象與台灣場館之設置）\n\n主管機關為拓展貿易，得補助法人、團體或商號辦理推廣貿易業務；其受補助對象之資格限制、申請程序、補助標準、考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為拓展臺灣製造重要產品，於參展廠商及產品達一定規模時，應於其他國家主要貿易展覽場、館，設置臺灣產品館（區），以協助拓展貿易。\n\n主管機關為拓展臺灣精品形象，得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臺灣精品館（區），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n\n主管機關為輔導傳統產業，於商標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臺灣製造證明標章及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二項台灣生產標章（指MIT微笑標章）商品達一定數量時，應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足供使用之臺灣國貨館，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2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