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5/LCEWA01_0806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5/LCEWA01_0806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蔡其昌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17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02070200700"}],"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陳碧涵","王育敏","紀國棟","邱文彥","張嘉郡","蘇清泉","陳鎮湘","簡東明","楊玉欣","詹凱臣","盧秀燕","曾巨威","李桐豪","吳育仁","王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17"]}],"mtime":"2024-01-19T01:25: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4","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7070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7070","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有鑑勞保與公保的生育給付都已調高為二個月，基於各項社會保險給付之公平性，國保實有必要比照勞保與公保的生育給付規定，做一致的調整。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將生育給付由一個月調高為二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41","說明":"有鑑勞保與公保的生育給付都已調高為二個月，基於各項社會保險給付之公平性，國保實有必要比照勞保與公保的生育給付規定，做一致的調整。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將生育給付由一個月調高為二個月。","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