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5/LCEWA01_080605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5/LCEWA01_080605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陳雪生","陳歐珀"],"連署人":["魏明谷","賴振昌","周倪安","黃偉哲","蘇震清","陳節如","葉宜津","吳秉叡","林岱樺","蕭美琴","許添財","李應元","趙天麟","蔡其昌","段宜康","柯建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mtime":"2024-01-19T01:25: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4","last_time":"2014-10-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17076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17076","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陳雪生、陳歐珀等19人，鑑於結社自由為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且團體職務之擔任為人民團體自主選舉或推派之結果，但目前法令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顯有限制人民結社自由之虞且有違憲之嫌，爰此提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員擔任非營利團體之職務，係團體成員依據相關法令規定，經選舉或推派而產生，屬於人民結社自由與社團自主之權利，如需服務機關許可方能擔任相關職務，顯然有干預團體運作，妨害團體自主之嫌。\n二、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定保障人民有結社自由，然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顯有限制人民結社自由，牴觸憲法之嫌。\n三、綜上，基於保障公務員結社自由，落實人民團體自主，且參與非營利事業之性質與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有別，爰此提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修正草案，刪除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三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95-12-21-修正:17","說明":"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且團體職務為團體成員自主選舉推派之結果，然目前法令規定限制公務員參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顯然有違背憲法之虞，建議應予以刪除。","修正":"第十四條之三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