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5/LCEWA01_080605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5/LCEWA01_080605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陳雪生","葉宜津","蔡其昌"],"連署人":["黃偉哲","李應元","柯建銘","魏明谷","蘇震清","許添財","賴振昌","陳節如","段宜康","趙天麟","吳秉叡","蕭美琴","陳歐珀","林岱樺","周倪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mtime":"2024-01-19T01:25: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4","last_time":"2014-10-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7077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7077","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陳雪生、葉宜津、蔡其昌等19人，鑑於目前國民年金有關請領遺屬年金之資格為月收入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以下之親屬方能請領，惟國民年金之遺屬年金給付之用意在於提供弱勢者生活扶助，門檻不宜過高，依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基本工資為國人工作最低之收入標準，收入如低於基本工資顯有生活困窘之虞，爰此提出「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案，將請領遺屬年金之每月收入限制修正為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如此方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照顧弱勢之立法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在滿足相關規定且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者，得請領遺屬年金，其目的在於照顧被保險人之經濟弱勢家屬。\n二、惟本法規定國民年金保險開辦第1年，以當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視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是否達5%，再依該成長率調整，開辦至今未曾調整，目前月投保金額仍維持17,280元，導致多數弱勢民眾無法請領遺屬年金。\n三、基本工資每年依據物價等生活水準調整，103年7月調高至19,273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第一級也已隨之調高，本法目前請領遺屬年金標準仍維持17,280元，顯與現實脫節，依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基本工資為國人工作最低之收入標準，收入如低於基本工資顯有生活困窘之虞，請領遺屬年金應以此為標準。\n四、爰此，提出「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之修正案，將請領遺屬年金之每月收入限制修正為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如此方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照顧弱勢之立法目的。","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n\n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無謀生能力。\n\n(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n\n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n\n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n\n(一)未成年。\n\n(二)無謀生能力。\n\n(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n\n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n\n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未成年。\n\n(二)無謀生能力。\n\n(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　時之月投保金額。\n\n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未成年。\n\n(二)無謀生能力。\n\n(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n\n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國民年金之遺屬年金給付之用意在於提供弱勢者生活扶助，門檻不宜過高，基本工資為國人工作最低之收入標準，103年基本工資已調高為19,273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第一級也已隨之調高，本法目前請領遺屬年金標準仍維持收入需低於17,280元，顯與現實脫節。","修正":"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n\n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無謀生能力。\n\n(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n\n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n\n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n\n(一)未成年。\n\n(二)無謀生能力。\n\n(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n\n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n\n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未成年。\n\n(二)無謀生能力。\n\n(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n\n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未成年。\n\n(二)無謀生能力。\n\n(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n\n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