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5/LCEWA01_080605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5/LCEWA01_080605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6人、民進黨黨團、委員李慶華等16人、委員葉津鈴等16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02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26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800"}],"提案人":["葉津鈴"],"連署人":["葉宜津","黃偉哲","薛凌","周倪安","邱志偉","何欣純","蕭美琴","陳其邁","陳亭妃","姚文智","管碧玲","賴振昌","陳節如","陳怡潔","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0"}],"mtime":"2024-01-19T01:25: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4","last_time":"2014-10-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085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7085","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從毒澱粉、大統棉仔油到全冠餿水油事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再翻修，顯見徒法不足以自行，也暴露出從中央到地方的管制法令鬆散、橫向聯繫不足及潛在官員瀆職現象。\n二、此次餿水油事件，很明顯業者是將不宜供人食用的飼料用油，混摻到食用油中，而食品藥物管理署長第一時間召開記者會，表示經過提煉，通過檢驗標準，「不會危及健康」。官方這種說法，等於讓業者免除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的較重刑責，最多只能以「摻偽或假冒」的民生詐欺究責。然在歐美國家及數個亞洲國家的立法例中，均不乏明文規定「不宜供人食用」的管制依據，凡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屬犯罪。因此，增列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應有不宜供人食用之物質。同時，併修正第四十九條販售或製作不宜人食用之物品，給予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分，避免「傷心而不傷身」的官方可笑說詞。\n三、又違規黑心食品充斥，但民眾檢舉甚少，顯見目前獎金額度偏低，缺乏誘因。因此，比照台北市道路挖掘檢舉獎金之規定，檢舉人得領取實收罰鍰百分之十至五十獎金。以期在最高發給獎金罰鍰百分之五十的重賞之下，讓檢舉獎金具有鼓勵之誘因。","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n\n一、變質或腐敗。\n\n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n\n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n\n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n\n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七、攙偽或假冒。\n\n八、逾有效日期。\n\n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n\n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n\n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n\n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n\n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19","說明":"香港立法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規定，凡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屬犯罪。因此，增列第一項十一款不宜供人食用。","修正":"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n\n一、變質或腐敗。\n\n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n\n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n\n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n\n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七、攙偽或假冒。\n\n八、逾有效日期。\n\n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n\n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n\n十一、不宜供人食用。\n\n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n\n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n\n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現行":"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n\n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51","說明":"比照台北市道路挖掘檢舉獎金之規定，檢舉人得領取實收罰鍰百分之十至五十獎金。以期在最高發給獎金罰鍰百分之五十的重賞之下，讓檢舉獎金具有鼓勵之誘因。","修正":"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給予實收罰鍰百分之十至五十之檢舉獎金。\n\n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現行":"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59","說明":"一、增列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二、食品致危害人體健康難以證明，但如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這是危害不確定大眾，惡行重大，因此，提高刑責。","修正":"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