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5/LCEWA01_080605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5/LCEWA01_080605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mtime":"2024-01-19T01:26: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4","last_time":"2014-10-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375號委員提案第17088號","laws":["01945"],"提案編號":"1375委17088","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過去幾年來，食安風暴層出不窮，重創國家形象及傷害社會法益重大，惟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除刑法處罰之外，行政罰鍰亦不夠嚴苛，遠低於不法獲利之罰金，實不足以遏止不肖商人一再以身試法。復因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使得惡質廠商獲得「一事不二罰」結果，則業者可能心存僥倖，而一再從事違法行為，亟待修法改善。「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妨害食安之違法行為，重創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破壞公平競爭，對經濟安定與繁榮之負面影響更難以估計，傷害社會法益至鉅，顯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為能有效遏止業者不法行為，爰參考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十條一般性預防之立法例，於「公平交易法」中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不法利益收取訴訟制度」條文，期能透過團體訴訟，請求將該利益繳交國庫，使產生一般性預防之威嚇作用，有效遏止不肖業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過去幾年來，從三聚氰胺、毒奶粉、塑化劑、毒澱粉、銅葉綠素假油，到餿水油事件，台灣食安風暴幾乎年年上演，重創國家形象及傷害社會法益如此重大，政府怠忽職責，對於違法廠商一籌莫展。惟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除刑法處罰之外，行政罰鍰亦不夠嚴苛，遠低於不法獲利之罰金，實不足以遏止不肖商人一再以身試法。復因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以致於使得惡質廠商獲得「一事不二罰」結果，則業者將可能心存僥倖，而一再從事違法行為。以2013年「銅葉綠素假油案」為例，主嫌不法所得利益18.5億元的行政裁罰最後遭撤銷，而不達當初立法之目的，此一立法疏漏，亟待修法改善。\n二、按「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此次「餿水油案」惡質廠商之違法行為，重創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破壞公平競爭，對經濟安定與繁榮之負面影響更難以估計，傷害社會法益至鉅，當然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為了能有效遏止業者之不法行為，爰參考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十條採取一般性預防之立法例，於「公平交易法」中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不法利益收取訴訟制度」之條文，第一項規定，「事業故意進行不正競爭行為，包括損害消費者利益者，相關法人團體、機構或公會，得以自己之名義起訴，請求其所獲得之利益。」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獲利益，扣除訴訟費用及必要費用外，全數繳交國庫。」換言之，即透過團體訴訟，請求將該利益繳交國庫，使產生一般性預防之威嚇作用，有效遏止不肖業者。","對照表":[{"law_id":"01945","law_name":"公平交易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過去幾年來，食安風暴層出不窮，重創國家形象及傷害社會法益重大，惟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除刑法處罰之外，行政罰鍰亦不夠嚴苛，遠低於不法獲利之罰金，實不足以遏止不肖商人一再以身試法。復因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以致使得惡質廠商獲得「一事不二罰」結果，則業者可能心存僥倖，而一再從事違法行為，亟待修法改善。「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妨害食安之違法行為，重創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破壞公平競爭，對經濟安定與繁榮之負面影響更難以估計，傷害社會法益至鉅，顯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為能有效遏止業者不法行為，爰參考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0條採取一般性預防之立法例，於「公平交易法」中增訂「不法利益收取訴訟制度」之本條文，期能透過團體訴訟，請求將該利益繳交國庫，使產生一般性預防之威嚇作用，有效遏止不肖業者。","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事業故意進行不正競爭行為，包括損害消費者利益者，相關法人團體、機構或公會得以自己之名義起訴，請求其所獲得之利益。\n\n前項所獲利益，扣除訴訟費用及必要費用外，全數繳交國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