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6/LCEWA01_080606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6/LCEWA01_080606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津鈴"],"連署人":["黃偉哲","周倪安","邱志偉","何欣純","蕭美琴","陳其邁","陳亭妃","姚文智","管碧玲","段宜康","陳節如","陳怡潔","李昆澤","賴振昌","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mtime":"2024-01-19T01:23: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7","last_time":"2014-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6","會期":6,"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7091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7091","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選舉公報之內容，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等10項。其中有關相片，並無規定相片的拍攝時限，候選人為了宣傳形象，除了使用精美的修圖照片，甚至刻意使用年輕及未發福前之舊照，和現狀差異甚大。\n二、民眾對於政治人物的社會評價，通常很負面，原因就是「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沒有規定照片的拍攝期限，等於鼓勵候選人作假，讓選舉公報如同候選人的不實廣告宣傳。因此，擬比照護照及身分證之規定，選舉公報使用之照片，限六個月內拍攝。","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同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n\n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n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n\n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推薦之政黨欄，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無。\n第一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n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56","說明":"選舉公報照片比照護照及身分證之照片，限六個月內拍攝。","修正":"第四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六個月內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同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n\n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n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n\n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推薦之政黨欄，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無。\n第一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n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