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議案名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6/LCEWA01_080606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6/LCEWA01_080606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21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2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4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5070200100"}],"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江惠貞","紀國棟","張嘉郡","陳怡潔","陳明文","陳碧涵","陳鎮湘","曾巨威","費鴻泰","楊玉欣","詹凱臣","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簡東明","羅明才","羅淑蕾","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2"}],"mtime":"2024-01-19T01:23: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7","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6","會期":6,"字號":"院總第1043號委員提案第17098號","laws":["08137"],"提案編號":"1043委17098","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有鑑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雖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唯糾紛發生之際，常見業者與消費者各執一詞，前者主張已盡說明與揭露義務，後者卻直呼前者說謊、商品說明與風險告知付之闕如，此種狀況屢見不鮮。因此即便進行訴訟，法官在雙方皆缺乏證據下，也只能進行自由心證；換言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是否被落實確有疑義，而爭議發生之際亦未見得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有鑑於此，為達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並協助金融消費糾紛中之兩造有所依據，以維公正且公平之裁判，本席特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要求金融服務業者就其所推介或販售之商品、服務及所訂定契約之內容，於進行說明與揭露風險時，應全程錄音錄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代金融商品複雜，無論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所販賣之商品往往非一般消費者所能理解，金融消費糾紛時有所聞。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在本席暨本院同仁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努力下，催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期待透過立法完善制度，進而提供法律上的架構與依據來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n二、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而此揭露方式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然而，實務上卻有其窒礙難行處。蓋金融消費糾紛中，常見業者與消費者各執一詞，前者主張已盡說明與揭露義務，後者卻直呼前者說謊、商品說明與風險告知付之闕如，此種狀況屢見不鮮。因此即便進行訴訟，法官在雙方皆缺乏證據下，也只能進行自由心證；換言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是否被落實確有疑義，而爭議發生之際亦未見得能有效保護消費者。\n三、有鑑於此，為達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並協助金融消費糾紛中之兩造有所依據，以維公正且公平之裁判，本席特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要求金融服務業者就其所推介或販售之商品、服務及所訂定契約之內容，於進行說明與揭露風險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對照表":[{"law_id":"08137","law_nam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n\n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n\n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37:08137:2014-05-20-修正:12","說明":"一、金融糾紛發生之際，常見業者與消費者各執一詞，前者主張已盡說明與揭露義務，後者卻直呼前者說謊、商品說明與風險告知付之闕如，此種狀況屢見不鮮。因此，即便進行訴訟，法官在雙方皆缺乏證據下，也只能進行自由心證；換言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是否被落實確有疑義，而爭議發生之際亦未見能有效保護消費者。\n\n二、有鑑於此，為達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並協助金融消費糾紛中之兩造有所依循，以維公正且公平之裁判。本席特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要求金融服務業者就其所推介或販售之商品、服務及所訂定契約之內容，於進行說明與揭露風險時，應全程錄音錄影。","修正":"第十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n\n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n\n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