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議案名稱":"「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6/LCEWA01_0806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6/LCEWA01_0806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志鵬","陳亭妃","劉建國","許智傑"],"連署人":["薛凌","陳歐珀","姚文智","陳唐山","陳其邁","陳節如","鄭麗君","邱議瑩","黃偉哲","李俊俋","吳秉叡","蔡煌瑯","李昆澤","管碧玲","蕭美琴","段宜康","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mtime":"2024-01-19T01:24: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7","last_time":"2014-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6","會期":6,"字號":"院總第570號委員提案第17104號","laws":["04601"],"提案編號":"570委17104","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陳亭妃、劉建國、許智傑等21人，鑑於我國政府規模日益膨脹，亟需透過組織改造，精簡員額，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並增進行政效率。我國因屬「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造成公務體系龐大，導致行政效率不佳與政府財政負荷過重；而現行考試院關於委員名額、任期等相關規定已不符合政府員額精簡精神。為提昇政府用人效能並精簡人事，爰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我國因政府組織過度龐大，導致財政負擔過重與行政效率不彰，故政府開始推動組織改造，期能透過員額精簡與組織整併，提昇政府效能，降低財政負擔。\n二、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委員為十九人，任期六年之規定雖行之有年，但因時空環境之變遷，已不符現行時代之需求，更不符政府推動員額精簡之精神，且考試委員之提名，屢被質疑淪為政府酬庸之用，亟需進行改革。故修正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與第十九條，以節省政府人事支出。","對照表":[{"law_id":"04601","law_name":"考試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3","說明":"為符合政府人事精簡精神，將考試委員名額降低為九人。","修正":"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九人。"},{"現行":"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n\n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5","說明":"為避免考試委員淪為酬庸，並降低政府財政負擔，將考試委員任期改為四年。","修正":"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n\n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現行":"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19","說明":"明定下一屆考試委員開始適用。","修正":"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第十三屆考試委員起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