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6/LCEWA01_0806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6/LCEWA01_0806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吳育仁等27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7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1100"}],"提案人":["高志鵬","邱議瑩","劉建國"],"連署人":["吳秉叡","陳其邁","李昆澤","李俊俋","陳唐山","蕭美琴","段宜康","管碧玲","林淑芬","陳節如","尤美女","蔡煌瑯","蔡其昌","柯建銘","何欣純","田秋堇","陳歐珀","許智傑","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8"}],"mtime":"2024-01-19T01:24: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7","last_time":"2015-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6","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102號","laws":["01139"],"提案編號":"468委17102","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邱議瑩、劉建國等22人，鑑於我國勞工工時過高，公、私部門休假制度亦存在不同標準，加深勞工相對剝奪感，為提昇勞工福祉，並符合世界潮流，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際勞工組織於1935年頒訂第47號公約，建立「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1962年為實踐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再度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敦促各會員國應努力實踐。2009年立法院通過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亦強調「人人有權享有包括公平合理工作時間之工作條件」。然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勞工法定工時之限制為「每兩週84小時」，相較其他國家工時仍高，顯見我國勞工之勞動條件仍落後國際社會潮流。\n二、我國軍公教人員自2001年開始已經全面施行「週休二日制」，至今已逾13年，但目前勞工卻無法全面比照公部門施行全面「週休二日」，不但造成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更可能形成社會階級之對立。\n三、根據2013年勞委會所做之「我國工時狀況與國際比較研析」，我國勞工全年工時在比較的30個國家中高居第三，高達2,141小時。另外根據勞委會國際勞動統計，工時比台灣略長的新加坡平均月薪已達新台幣10萬5,000多元，工時比台灣短的韓國也達新台幣7萬8,000多元，台灣平均月薪僅新台幣4萬5,000多元。顯然我國勞工處於「長工時、低薪資」的勞動條件，有檢討之必要。\n四、臺灣的企業文化，傳統上認為「工時長」能夠帶來「高產能」，但這是過去以勞力密集產業時代的思維。歷經時代的變遷，臺灣早已進入以服務業與高科技為主的產業時代，應該從「長工時，低效率」的思維轉化為「短工時，高效率」的工作思維。適度的給予勞工休閒假日，除了能夠帶給勞工更好的工作效率，亦能促進經濟的發展。固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減少工時，全面週休二日實有推動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34","說明":"將勞工法定工時由現行「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修正為「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以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與世界先進國家縮短工時之趨勢。","修正":"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現行":"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0","說明":"為消除公、私部門休假制度「一國兩制」之不公平情形，修正本條文，改為全面實施週休二日。","修正":"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兩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特殊之勞工，應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現行":"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3","說明":"修正例假日加班費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例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