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6/LCEWA01_08060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6/LCEWA01_08060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吳育仁等27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7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1100"}],"提案人":["江惠貞","呂玉玲"],"連署人":["蘇清泉","蔡錦隆","張嘉郡","王廷升","鄭天財 Sra Kacaw","廖正井","蔣乃辛","王育敏","徐少萍","吳育昇","紀國棟","林鴻池","鄭汝芬","廖國棟","吳育仁","楊玉欣","江啟臣","邱文彥","陳鎮湘","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8"}],"mtime":"2024-01-19T01:24: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7","last_time":"2015-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6","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10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468委17106","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呂玉玲等22人，鑒於勞動部最新「國際勞動統計」顯示，我國去年平均年工時達2,124小時，為全球第4高，然比我國年工時更長之新加坡、香港、韓國勞工，平均薪資皆高於我國，新加坡甚至為我國之兩倍，此現象被媒體稱之為「窮忙族」。我國流行以「周休二日」作為一般勞工休假之代名詞，然以現行工時「雙周84小時」而言，並非例行之周休二日，部分企業規定勞工須每隔幾周就補班數小時，產生較為零碎之工時，不利勞工於假日安排例行活動。國際勞工組織（ILO）已於1935年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為使我國工作時數漸符國際潮流，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降低我國勞工每周工作總時數至每周40小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勞動部最新「國際勞動統計」，我國去年平均年工時達2,124小時，為全球第4高，然比我國年工時更長之新加坡、香港、韓國勞工，平均薪資皆高於我國，新加坡甚至為我國之兩倍，此現象被我國媒體稱之為「窮忙族」。以工時降幅而言，我國11年來工時僅下降52小時，而韓國已下降261小時。\n二、以國際勞動趨勢觀之，先進國家勞動工時皆低於2千小時，且各國近年逐漸通過縮短工時法或勞動時間改善法，如法國法定工時每周35小時、美國與韓國每周40小時、日本與德國每周8小時等，主要因應平均工作時數持續下降，且企業所採行之工時型態逐漸多元化，包括彈性上班制、變形工時、員工有給休假等，主要希望能藉由多元的工時制度來提升工作效率。\n三、我國流行以「周休二日」作為一般勞工休假之代名詞，然以現行工時「雙周84小時」而言，並非例行之周休二日，部分企業規定勞工須每隔幾周就補班數小時，產生較為零碎之工時，不利勞工於假日安排例行活動。國際勞工組織（ILO）已於1935年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為使我國工作時數漸符國際潮流，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降低我國勞工每周工作總時數至每周40小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34","說明":"一、根據勞動部最新「國際勞動統計」，我國去年平均年工時達2,124小時，為全球第4高，然比我國年工時更長之新加坡、香港、韓國勞工，平均薪資皆高於我國，新加坡甚至為我國之兩倍，此現象被我國媒體稱之為「窮忙族」。以工時降幅而言，我國11年來工時僅下降52小時，韓國已下降261小時。\n\n二、我國流行以「周休二日」作為一般勞工休假之代名詞，然以現行工時「雙周84小時」而言，並非例行之周休二日，部分企業規定勞工須每隔幾周就補班數小時，產生較為零碎之工時。國際勞工組織（ILO）已於1935年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為使我國工作時數漸符國際潮流，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降低我國勞工每周工作總時數至每周40小時。","修正":"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