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6/LCEWA01_08060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6/LCEWA01_08060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34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31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8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30070200700"}],"提案人":["高志鵬","邱議瑩","陳歐珀"],"連署人":["林淑芬","薛凌","陳亭妃","陳節如","李俊俋","蕭美琴","許智傑","陳唐山","黃偉哲","吳秉叡","段宜康","姚文智","陳其邁","李昆澤","管碧玲","蔡煌瑯","劉建國","鄭麗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17"}],"mtime":"2024-01-19T01:24: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7","last_time":"2014-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6","會期":6,"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7103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7103","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邱議瑩、陳歐珀等21人，鑑於稅捐稽徵法中有關公司負責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若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僅能處以有期徒刑，不得科處拘役或罰金之規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27日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7號解釋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爰此，特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稅捐稽徵法處罰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的對象時，設定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但公司負責人從事相同行為時，卻沒有正當理由，就對公司負責人設定較嚴苛的「應處徒刑」，與第四十一條規定上有法律上的差別待遇，也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n二、本法中有關公司負責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若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僅能處以有期徒刑，不得科處拘役或罰金之規定，於民國100年5月27日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7號解釋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故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案。","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n\n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n\n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n\n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n\n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n\n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law_content_id":"01512:01512:2009-05-05-修正:64","說明":"文字修正，增加拘役、罰金之規定，以符合法律之平等原則。","修正":"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n\n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n\n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n\n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n\n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n\n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