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09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議案名稱":"「法官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6/LCEWA01_080606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6/LCEWA01_080606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蘇清泉","廖正井","王進士","鄭天財 Sra Kacaw","陳鎮湘","江惠貞","呂玉玲","林德福","蔣乃辛","王廷升","盧秀燕","邱文彥","楊玉欣","盧嘉辰","鄭汝芬","吳育仁","徐少萍","林國正","王育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mtime":"2024-01-19T01:23: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17","last_time":"2014-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6","會期":6,"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17112號","laws":["04565"],"提案編號":"445委17112","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針對現行法官法及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規定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不得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卻未就兼領月退休金者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導致幾乎人人鑽漏洞選擇以兼領月退休金方式辦理退休，不僅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更有害社會觀感，為提昇司法形象，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卅二條規定，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所得替代率上限，以增進退休給付之合理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屆齡及命令退休不適用於法官，惟為鼓勵法官主動退休，以達到人才新陳代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實任法官自願退休時，除比照公務員領取退休金外，另加給退養金，退養金給與標準，則另以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定之；而現行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除訂定退養金給與標準外，為使退休法官每月退休所得不超過現職法官每月俸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增訂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不得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一百年六月十四日本法制定時，將上開規定訂定於本法第七十八條。\n二、因上開規定僅針對支領全月退休金者為限制，導致幾乎人人選擇半月退方式規避所得替代率上限，自九十二年至一百零一年，在六十五至七十歲間退休的法官八十五人，僅六人選擇全月退，檢察官退休卅人，僅一人選擇全月退；相較於同期，一般公務人員高達九成以上選擇全月退，僅不到百分之三選擇半月退。\n三、按法官亦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卅二條規定，若公務人員選擇辦理半月退兼領一次退，所得替代率上限也需折半，然而司法人員退養金制度卻無相同規定，不僅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更有害於社會觀感。為提昇司法形象，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卅二條規定，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所得替代率上限，以增進退休給付之合理性。","對照表":[{"law_id":"04565","law_name":"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官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　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給與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外，其為實任法官者，另按下列標準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n\n一、任職法官年資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百分之二十，十五年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三十。\n\n二、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任職法官年資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給與百分之四十，二十年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五十。\n\n三、六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且任職法官年資滿二十年者，給與百分之六十，其每逾一年之年資，加發百分之八，最高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滿二十年以上之年資，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百分之四，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但本法施行前，年滿六十五歲者，於年滿七十歲前辦理自願退休時，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n\n四、七十歲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五。\n\n依前項給與標準支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n\n第二項退養金給與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定之。\n\n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退職時，除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給與離職儲金外，並依前三項規定給與退養金。但非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不適用退養金之規定。\n\n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1-06-14-制定:86","說明":"現行條文僅就法官選擇全月退者訂定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之所得替代率上限，而未就兼領月退休金者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導致幾乎人人選擇兼領月退休金方式辦理退休，不僅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更有害社會觀感，為提昇司法形象，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卅二條規定，增列兼領月退休金者之所得替代率上限，以增進退休給付之合理性。","修正":"第七十八條　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給與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外，其為實任法官者，另按下列標準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n\n一、任職法官年資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百分之二十，十五年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三十。\n\n二、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任職法官年資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給與百分之四十，二十年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五十。\n\n三、六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且任職法官年資滿二十年者，給與百分之六十，其每逾一年之年資，加發百分之八，最高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滿二十年以上之年資，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百分之四，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但本法施行前，年滿六十五歲者，於年滿七十歲前辦理自願退休時，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n\n四、七十歲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五。\n\n依前項給與標準支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n\n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項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n第二項退養金給與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定之。\n\n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退職時，除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給與離職儲金外，並依前三項規定給與退養金。但非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不適用退養金之規定。\n\n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0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