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1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振昌","葉津鈴","周倪安"],"連署人":["吳秉叡","葉宜津","何欣純","許添財","林岱樺","黃偉哲","林佳龍","尤美女","蘇震清","姚文智","李應元","蔡煌瑯","段宜康","李俊俋","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mtime":"2024-01-19T01:21: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4-10-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7","會期":6,"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17121號","laws":["04527"],"提案編號":"243委17121","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葉津鈴、周倪安等18人，鑑於民事訴訟中之保全程序，攸關債權人權利實現之實效性，如果在相關保全聲請上多所障礙，將造成債權人難以積極保障權利，雖最終獲致勝訴判決，也可能因債務人脫產，使訴訟效果歸於徒勞，毫無實益可言，對國人訴訟權之保障，顯有未迨，尤其是弱勢的債權人，包括失婚婦女、單親家庭、重大災變受害者等，通常落得有權無利的困境，當然司法要平衡雙方的權益，但訴訟發動前的保全程序，如果條件過高，形同阻隔權利行使，並非法律所初衷，爰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時，修正理由為：「依原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得供擔保以代釋明，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正當，故仍應盡其釋明責任。」然而債權人在取得法院假扣押之裁定前，亦無任何可調查債務人資產之方法，故修法反而對於債權人之保護顯有未週。是以就假扣押之原因，仍應回復修法前之制度，亦即法院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得命債權人供擔保以代釋明，兩制應同或並行。\n二、有關民法親屬篇中，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等，因涉及至親，故相關權利中非一般財產權關係可擬，常常涉有感情、情緒、性情等因素，故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用、離婚賠償、贍養費，如果必須進入訴訟程序，往往是債權人無奈的選擇，如又有高門檻，常使債權人望而卻步，又如稍早的九二一地震、最近的七三一高雄氣爆，受災戶災情慘重，大部財產因災變毀於一旦，提供高額假扣押之擔保顯有重大困難，且應負責任者，很容易脫產，故應降低擔保額度或提供免供擔保為假扣押。","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n\n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n\n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n\n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13-04-16-修正:707","說明":"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等關係，因涉及至親，故相關權利中非一般財產權關係可擬，常常涉有感情、情緒、性情等因素，故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用、離婚賠償、贍養費，如果必須進入訴訟程序，往往是債權人無奈的選擇，如又有高門檻，常使債權人望而卻步，又如稍早的九二一地震、最近的七三一高雄氣爆，受災戶災情慘重，大部財產因災變毀於一旦，提供高額假扣押之擔保顯有重大困難，且應負責任者，很容易脫產，故應降低擔保額度或提供免供擔保為假扣押。","修正":"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n\n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n\n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n\n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用、離婚賠償、贍養費、重大災害賠償等，聲請假扣押，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或免於提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