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1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陳其邁","邱議瑩","何欣純","許添財","陳明文","吳秉叡","姚文智","李應元","蘇震清","蔡其昌","鄭麗君","陳唐山","許智傑","李俊俋","陳節如","趙天麟","蔡煌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mtime":"2024-01-19T01:21: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4-10-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7","會期":6,"字號":"院總第866號委員提案第17125號","laws":["01117"],"提案編號":"866委17125","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為現行國家公園法之罰則處罰過輕，導致國家公園內之生態、環境、特殊景觀迭遭破壞。為特別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實有必要提高罰則規定，爰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n\n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n\n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n\n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n\n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n\n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n\n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n\n七、溫泉水源之利用。\n\n八、廣告、招牌或其類似物之設置。\n\n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n\n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n\n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4","說明":"一、原條文立法方式，採正面經許可得為之行為，但實際上本條主要在規範非經許可，不得為之的行為，尤其配合第二十五、二十六條之罰則規定，原條文之正面表列立法方式與之互相矛盾。\n\n二、原條文採正面許可立法，似表示除此之行為得經許可為之外，其餘行為均不得為之，亦無許可之餘地，但配合第十款規定及罰則相關規定，實際內涵亦非如此。\n\n三、為免執法誤會，爰將本條改列為未經許可不得為之的立法方式並為文字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非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n\n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n\n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n\n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n\n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n\n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n\n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n\n七、溫泉水源之利用。\n\n八、廣告、招牌或其類似物之設置。\n\n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n\n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n\n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現行":"第十五條　史蹟保存區內左列行為，應先經內政部許可：\n\n一、古物、古蹟之修繕。\n\n二、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n\n三、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改變。","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5","說明":"修法理由同第十四條。","修正":"第十五條　史蹟保存區內，非經內政部許可，不得為下列之行為：\n\n一、古物、古蹟之修繕。\n\n二、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n\n三、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改變。"},{"現行":"第十七條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n\n一、引進外來動、植物。\n\n二、採集標本。\n\n三、使用農藥。","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7","說明":"修法理由同第十四條。","修正":"第十七條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非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n\n一、引進外來動、植物。\n\n二、採集標本。\n\n三、使用農藥。"},{"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4","說明":"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其情節有分大小，目前一且採刑法規定方式處罰，其處罰刑度不足，且曠日廢時，無法達到警惕之目的，爰修正將一般違法行為改依行政罰處罰，並提高額度。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才改依刑法處罰，並取消其短期刑之規定，避免導致刑罰較行政罰為輕之情況產生。","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5","說明":"一、本條原規定之行政罰處罰過輕，導致國家公園內違法情況嚴重，爰提高其罰鍰規定。\n\n二、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取消其短期刑之規定，俾免僥倖心態，且導致刑罰較行政罰為輕之情況產生。","修正":"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6","說明":"一、現行條文對於違反第十五條部分漏未處罰，爰予增列。\n\n二、原處罰過輕，爰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予以提高罰則規定。","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