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1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6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4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0100"}],"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蘇震清","蔡其昌","邱議瑩","陳其邁","鄭麗君","許智傑","何欣純","陳唐山","姚文智","許添財","李俊俋","陳明文","趙天麟","吳秉叡","蔡煌瑯","尤美女","陳節如","李應元","管碧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6"]}],"mtime":"2024-01-19T01:21: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5-0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7","會期":6,"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7124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17124","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鑑於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於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目前僅處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罰則過輕，無法扼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故有必要加以提高並擴大裁量範圍。爰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n\n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n\n三、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68","說明":"一、對於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目前僅處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罰則過輕，與其所形成之生態、環境、安全之危害相差過多，其扼止效果不大，無法有效防範。\n\n二、將原條文第三款改列於第二項，並大幅提高其罰鍰及範圍，由主管機關視其危害狀態而加以裁量處罰。","修正":"第六十四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n\n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n\n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