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14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32人、委員邱議瑩等20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曜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31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9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2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3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119070200100"}],"提案人":["邱議瑩","吳秉叡"],"連署人":["蔡煌瑯","管碧玲","趙天麟","葉宜津","許智傑","陳明文","許添財","陳歐珀","蔡其昌","林淑芬","李俊俋","陳節如","黃偉哲","何欣純","蕭美琴","李應元","鄭麗君","尤美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3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2"],"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3-13"]}],"mtime":"2024-01-19T01:21: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5-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7","會期":6,"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7131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7131","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吳秉叡等20人，有鑑於長年來非本國籍船隻越界問題嚴重，不僅危害我國海域安全，更排擠漁民生計與權益。然而，同樣是侵害我國主權及漁權，中國籍船隻僅因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其裁罰標準遠遠低於其他外國籍船隻適用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嚴重違反平等原則。為顧及我國法律系統的一致性，及展現我國捍衛海域之決心，特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比照「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範強度重訂裁罰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是四面環海的海洋國家，捍衛海域安全與本國權益至關重要。然而我國海域長年來遭非本國籍船隻越界入漁的情況十分嚴重，以2013年為例，光是違規的中國籍漁船，海巡署就查獲取締了989艘，平均每天有2.71艘，值得各界重視。\n二、不論是中國籍或其他外國籍船隻，如發生越界入漁，探勘使用礁層資源，乃至於包圍追趕我國船隻等情事，對我國主權、海域安全及經濟利益所造成之侵害並無二致，卻僅因適用規範的不同，造成裁罰標準的嚴重落差，明顯違反平等原則。\n三、海洋巡護工作誠屬不易，一旦查獲取締，更應以高標準進行裁罰，提升嚇阻之效。目前針對中國籍船隻之裁罰金額嚴重偏低，形同縱放，不僅打擊第一線人員士氣，更招來歧視其他國籍船隻之議。因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應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標準修訂，在符合平等原則之餘，兼得捍衛海域之效。","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11-12-06-修正:113","說明":"一、修訂本條文。\n\n二、參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0條之規定：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n\n(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n\n(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n\n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修正":"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n\n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