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14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9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9T01:21: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4-10-28","會期":6,"屆期":8,"meet_id":"院會-8-6-7","字號":"院總第671號委員提案第17133號","laws":["02601"],"提案編號":"671委17133","提案人":["簡東明","廖國棟","蘇清泉"],"案由":"本院委員簡東明、廖國棟、蘇清泉等19人，鑑於目前原住民平均餘命僅約為70.81歲（統計截至民國101年度），其中男性平均餘命為66.34歲，女性為75.46歲。就101年度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觀之，原住民兩性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少8.70歲，男性少10.09歲，女性少7.36歲。因此，本席爰提案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比照「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發放年齡，針對年滿55歲原住民退除役官兵，其無工作能力者，有必要設專責機構，採全部供給制，以維生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江啟臣","鄭汝芬","邱文彥","王惠美","陳碧涵","吳育仁","陳鎮湘","蔣乃辛","孔文吉","廖正井","高金素梅","詹凱臣","楊玉欣","楊應雄","鄭天財 Sra Kacaw","紀國棟"],"說明":"一、政府先前所發放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自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後，由原本每個月發放給55~64歲原住民的3,000元「原住民敬老津貼」，自101年1月1日起，提高為每月每位發放3500元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n二、因「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須年齡介於55~64歲之間，在國內設有戶籍，且須符合嚴格限制條件之原住民方可請領。\n三、究其原因，乃是原住民平均餘命僅約為70.81歲（統計截至民國101年度），其中男性平均餘命為66.34歲，女性為75.46歲。原住民兩性零歲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少8.70歲，男性少10.09歲，女性少7.36歲。\n四、因此，本席爰提案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應比照「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發放年齡，針對年滿55歲之原住民退除役官兵，其無工作能力者，有必要設專責機構，採全部供給制，以維生計。","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n\n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law_content_id":"02601:02601:2011-01-10-修正:20","說明":"一、政府先前所發放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自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後，由原本每個月發放給55~64歲原住民的3,000元「原住民敬老津貼」，自101年1月1日起，提高為每月每位發放3500元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n\n二、因「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須年齡介於55~64歲之間，在國內設有戶籍，且須符合嚴格限制條件之原住民方可請領：\n\n三、究其原因，乃是原住民平均餘命僅約為70.81歲（統計截至民國101年度），其中男性平均餘命為66.34歲，女性為75.46歲。原住民兩性零歲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少8.70歲，男性少10.09歲，女性少7.36歲。\n\n四、因此，本席爰提案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應比照「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發放年齡，針對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退除役官兵，其無工作能力者，有必要設專責機構，採全部供給制，以維生計。","修正":"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年滿六十歲或年滿五十五歲原住民，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n\n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4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