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14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0人","議案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丁守中","羅淑蕾","徐欣瑩","蘇清泉"],"連署人":["羅明才","邱文彥","王惠美","簡東明","蔣乃辛","呂玉玲","陳學聖","王育敏","孔文吉","吳育仁","詹凱臣","廖正井","李貴敏","張嘉郡","江惠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mtime":"2024-01-19T01:22: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4-10-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7","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136號","laws":["03624"],"提案編號":"468委17136","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丁守中、羅淑蕾、徐欣瑩、蘇清泉等20人，有鑑於我國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原先之勞委會進行改組，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制定公布「勞動部組織法」，並自同年二月十七日施行，該法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單位，升格為勞動部。惟該法既已公布施行，我國卻仍有法規使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稱呼，為避免民眾混淆，爰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使法律用語統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4","law_nam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3","說明":"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五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n\n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7","說明":"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修正":"第五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勞動部負責監督及審議。\n\n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4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