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1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3人","議案名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高志鵬","尤美女"],"連署人":["黃偉哲","林岱樺","李應元","李俊俋","許添財","蔡煌瑯","蘇震清","葉宜津","何欣純","吳秉叡","鄭麗君","田秋堇","段宜康","陳歐珀","陳亭妃","陳唐山","陳節如","蔡其昌","許智傑","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mtime":"2024-01-19T01:22: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4-10-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7","會期":6,"字號":"院總第1584號委員提案第17139號","laws":["01830"],"提案編號":"1584委17139","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高志鵬、尤美女等23人，鑒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前段明文「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已造成實務上「僅有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始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撤銷。」之誤解，實為立法錯誤；遂提案修正為「違法行政處分無論法定救濟期間是否經過，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法條文義解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法理，分析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前段明文「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易遭外界誤解為「「僅有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始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撤銷。」顯為立法錯誤。\n二、學界及實務界批評者，多以「本條當初抄德國法時漏掉『即使』兩字，所以全文應該是『即使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是「『舉重以明輕』，救濟期間經過後亦得撤銷；更遑論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機關更得撤銷。」\n三、遂引用民法立法例，將係爭條文文字修正為「違法行政處分無論法定救濟期間是否經過，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對照表":[{"law_id":"01830","law_name":"行政程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七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n\n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n\n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33","說明":"本條文易遭外界誤解為「僅有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始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撤銷。」今依舉重明輕法理，修正為「違法行政處分無論法定救濟期間是否經過，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修正":"第一百十七條　違法行政處分無論法定救濟期間是否經過，原處分機關均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n\n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n\n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