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1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文玲等22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31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2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3070201000"}],"提案人":["丁守中","許添財"],"連署人":["潘維剛","陳碧涵","林岱樺","王進士","鄭汝芬","段宜康","邱文彥","尤美女","劉建國","吳育仁","曾巨威","陳怡潔","簡東明","盧嘉辰","陳鎮湘","呂學樟","詹凱臣","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1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31"]}],"mtime":"2024-01-19T01:22: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4-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7","會期":6,"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7143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2委17143","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許添財等20人，鑑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自85年12月27日公布，87年1月1日施行，實施至今（103）逾16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本保險）是政府推行政策性保險成效最佳之一，對汽、機車使用人在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時，能迅速提供交通事故受害人經濟上的基本保障。有關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部分，全民健康保險對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全民健康保險法§40），交通事故也屬傷害事故，本應由健保提供給付，本保險實應不須重複給付此部分。以101年度的數據資料顯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診療費用共賠付40.1億元，其中被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竟拿走約30.6億元（占強制車險費用76%），在近三年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中，給付予受害人者不足45%，其餘逾55%部分均給付予健保署。雖然健保署主張，其係基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代位取得其被保險人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之求償權，惟查，本保險係採無過失主義，許多本保險之請求權人基於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並不具有賠償請求權，健保署在汽車交通事故之加害人並無過失之情形下，本無由向加害人或其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有請求權。因此建議刪除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避免同一交通事故發生重複給付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n\n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n二、殘廢給付。\n\n三、死亡給付。\n\n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n\n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31","說明":"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本保險已實施近20年，為因應保險理賠之支出，幾經調整保費，為維持保費定價的穩定，建議刪除「傷害醫療費用給付」，茲將理由分述如下：\n\n一、據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2年度，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賠款累計為新臺幣（下同）566億元、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累計則分別為527億元及757億元。如仍繼續給付傷害醫療費用，則未來預估純保費增減率可能會增加20%以上。\n\n二、在近三年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中，給付予受害人者不足45%，其餘逾55%部分均給付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雖然健保署主張，其係基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代位取得其被保險人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之求償權，惟查，本保險係採無過失主義，許多本保險之請求權人基於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並不具有賠償請求權，健保署在汽車交通事故之加害人並無過失之情形下，本無由向加害人或其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卻因該條之規定而獲利。\n\n三、又鑑於健保署向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人代位求償案件時，為區別相關醫療費用是否與汽車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需花費許多人力作業成本，故健保署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計算代位求償金額及請款作業之模式，係「不問因果關係」，以收截長補短效果，因此實務運作上難以確保其所求償之金額是否均與汽車交通事故有關，造成本保險溢付賠償金額，而有侵蝕強制險理賠資源之虞，為避免上開情事發生，爰刪除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以符事理之平，亦得以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n四、刪除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除能將所收取之保險費，用於給付真正因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傷害之受害人（如殘廢或死亡），減少不當支出外，更能減輕被保險人保險費負擔，達到本保險能永續經營之目標。","修正":"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n\n一、殘廢給付。\n\n二、死亡給付。\n\n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n\n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