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16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許智傑"],"連署人":["尤美女","陳雪生","蘇震清","吳秉叡","周倪安","段宜康","陳唐山","李應元","柯建銘","許添財","李俊俋","陳歐珀","陳節如","魏明谷","賴振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mtime":"2024-01-19T01:22: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4-10-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7","會期":6,"字號":"院總第1352號委員提案第17147號","laws":["01143"],"提案編號":"1352委17147","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許智傑等17人，針對罷工權為勞工行使爭議權的最終手段，是勞工在窮盡一切方式與資方溝通，資方仍然不願與勞工溝通之最後武器，然而教師竟然被排除不得行使罷工權，使教師無法獲得完整的爭議權，嚴重影響教師權益，唯教師因其職責確有影響公共利益之處，爰此，提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教師不得罷工之規定，另訂學校在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得宣告罷工，以保障教師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是勞工三權，然而教師並無完整勞動三權，教師在民國99年工會法修正通過實施後，得組織產業工會及企業工會，教師初步獲得勞動三權中團結權的部分行使權利，然而，本法第五十四條竟明定教師不得罷工，讓教師無法獲得完整之爭議權。\n二、罷工權是勞工在窮盡一切手段方式後，資方仍然不願意與勞工溝通，在工會經過投票通過後，進行罷工，以保障自身權益之行為，是勞工行使爭議權的最終手段，然而教師竟不得罷工，嚴重影響教師權益。\n三、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教師因其職務確有影響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在教師行使罷工權之前，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始得罷工，以降低對公共利益之影響。\n四、爰此，提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案」，刪除教師不得罷工之規定，另訂學校在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得宣告罷工，以保障教師權益。","對照表":[{"law_id":"01143","law_name":"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n\n下列勞工，不得罷工：\n\n一、教師。\n\n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n\n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n\n一、自來水事業。\n\n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n\n三、醫院。\n\n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n\n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n\n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n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law_content_id":"01143:01143:2009-06-05-全文修正:59","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刪除教師不得罷工之規定，另訂學校在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得宣告罷工，以保障教師權益。","修正":"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n\n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之勞工，不得罷工。\n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n\n一、自來水事業。\n\n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n\n三、醫院。\n\n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n\n五、學校。\n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n\n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n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