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1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9人","議案名稱":"「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姚文智","鄭麗君","葉津鈴"],"連署人":["邱志偉","李俊俋","林岱樺","田秋堇","陳其邁","黃偉哲","蕭美琴","陳節如","李桐豪","邱文彥","管碧玲","周倪安","賴振昌","陳唐山","鄭天財 Sra Kacaw","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mtime":"2024-01-19T01:22: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4-10-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7","會期":6,"字號":"院總第233號委員提案第17150號","laws":["01481"],"提案編號":"233委17150","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鄭麗君、葉津鈴等19人，鑒於現行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對國軍執行海外災害防救任務之授權不足，為善盡國際社會成員之責任，實踐人道救援之普世價值，完善協助友邦災害防救，提出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2009年8月的莫拉克風災在台灣留下重大的傷害，促使國人正視國軍在國內災害防救的角色，經本院於2010年通過「國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於條文中軍隊作戰指揮事項增列「災害防救之執行」，使國軍執行國內災害防救任務有明確之法律授權，得以在此授權下進行相關計畫之策定與裝備之購置。\n二、為善盡國際社會一員之責任，近年來國防部屢屢支援外交部海外救災任務（依2010年立法之「國際合作發展法」第七條；「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範圍如下：二、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援助。」），擔任物資的運送與醫療的提供。2013年11月海燕颱風後對菲律賓的人道救援任務為例，政府動用國軍海、空軍，協助將物資載往菲律賓，第一波派遣空軍18架次C─130運輸機，載運150公噸物資前赴災區，第二波再以海軍中和艦載運530公噸物資。2014年1月，國軍醫療團隊甚至遠赴海地，協助友邦進行震災後的搶救任務。\n三、為執行前揭任務，國防部雖於2010年3月26日發布「國際人道救援前運作業要點」，但此一要點僅為行政規定，缺乏足夠的法律授權。為完善國軍執行海外災害防救任務，宜於「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中增列對動用國軍執行海外災害防救任務之法律授權。特擬修正「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增修案補實之。","對照表":[{"law_id":"01481","law_name":"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n\n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n\n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n\n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n\n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n\n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n\n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n\n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n\n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n\n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n\n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n\n十二、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n\n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n\n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law_content_id":"01481:01481:2012-11-27-制定:2","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增列「國內外」。\n\n二、增列文字補實國軍進行海外災害防救任務之法律授權不足之現況。","修正":"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n\n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n\n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n\n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n\n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n\n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n\n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n\n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n\n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n\n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n\n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n\n十二、協助反恐制變、國內外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n\n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n\n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