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1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吳育仁等27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7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1100"}],"提案人":["王育敏","吳育仁","陳鎮湘"],"連署人":["蔡錦隆","江惠貞","蘇清泉","楊玉欣","潘維剛","陳碧涵","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曾巨威","孔文吉","簡東明","詹凱臣","羅明才","呂學樟","陳怡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8"}],"mtime":"2024-01-19T01:22: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5-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7","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715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7154","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吳育仁、陳鎮湘、盧秀燕等20人，有鑑於照顧子女係我國已婚婦女離職原因之首，惟彈性工時有助於營造友善勞動職場，提升女性生育意願，亦可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育兒需求，進而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另查現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已訂有賦予公務人員工時彈性化之法源，為使彈性工時可普及於一般勞工，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明定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8月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結果，在曾經離職的已婚女性中，有70.6%係因「照顧子女」而離職，比例高居第一名；該調查亦指出，提供工時彈性、延長產假等鼓勵生育之工作環境，乃提升15至49歲有偶（同居）女性生育意願的主要因素之一。可見彈性工時不僅有助於營造友善勞動職場，提升女性生育意願，亦可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育兒需求，進而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n二、現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已有賦予公務人員工時彈性化之法源依據；另查外國立法例，日本勞動基準法亦訂有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彈性工時除可促進婦女生育意願外，亦有助於勞工避開上下班尖峰時刻，減少通勤時間，並提高勞工工作績效。是以，彈性工時應普及於一般勞工。\n三、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明定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俾打造友善勞動職場。","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34","說明":"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發現，照顧子女係我國已婚婦女離職原因之首；提供工時彈性等鼓勵生育之工作環境，乃提升有偶（同居）女性生育意願的主要因素之一。可見彈性工時有助於營造友善勞動職場，提升女性生育意願，亦可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育兒，進而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n\n二、現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已賦予公務人員工時彈性化之法源依據；另查日本勞動基準法亦訂有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彈性工時除可促進婦女生育意願外，亦有助於勞工避開上下班尖峰時刻，減少通勤時間，並提高勞工工作績效。是以，彈性工時應普及於一般勞工。\n三、爰修正第一項，明定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俾打造友善勞動職場。","修正":"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