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2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mtime":"2024-01-19T01:23: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24","last_time":"2014-10-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7","會期":6,"字號":"院總第438號委員提案第17160號","laws":["01918"],"提案編號":"438委17160","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礦業法第六條條文，對於礦業權之取得，為「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規定不甚明確，易生混淆。且因依法務部82年函釋，將「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意旨，解釋為「中華民國人民」，使得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得以適用而取得礦業權，實不合理。爰依據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擬具「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中華民國人」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礦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二十九條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條文中對於礦業權之取得，為「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規定，為一不明確之概念，易生混淆。且因依據法務部民國82年08月0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略謂，「所謂『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換言之，在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礦業法」並無明文禁止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礦業權規定之情況下，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則可適用礦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而取得礦業權，實不合理。再者，據統計，自憲法以降，我國現行法律中，凡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者，多達五十五個立法體例，都以「中華民國國民」為主體，使法律規定明確周延。爰依據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將礦業法第六條第一項文中之「中華民國人」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對照表":[{"law_id":"01918","law_name":"礦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二十九條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n\n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前項礦業權。","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7","說明":"本條第一項條文中對於礦業權之取得，為「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規定，為一不明確之概念，易生混淆。且因依據法務部民國82年08月0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所謂『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換言之，在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礦業法」並無明文禁止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礦業權之規定下，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則可適用礦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礦業權，實不合理。再者，據統計，自憲法以降，我國現行法律中，凡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者，多達五十五個立法體例，都以「中華民國國民」為主體，使法律規定明確周延。爰依據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將本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人」之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修正":"第六條　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二十九條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國民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n\n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前項礦業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2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