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名稱":"「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8/LCEWA01_0806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8/LCEWA01_0806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許智傑","陳歐珀"],"連署人":["蔡煌瑯","高志鵬","蔡其昌","劉建國","陳節如","陳唐山","邱議瑩","林淑芬","段宜康","李俊俋","李昆澤","管碧玲","鄭麗君","姚文智","何欣純","黃偉哲","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31","2014-11-04"],"會議代碼":"院會-8-6-8"},{"會期":"08-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31","2014-11-04"],"會議代碼":"院會-8-6-8"}],"mtime":"2024-01-19T01:21: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31","last_time":"2014-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8","會期":6,"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17164號","laws":["03723"],"提案編號":"962委17164","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陳歐珀等20人，鑒於近來陸續發生數起重大海域環境污染事件，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罰則規定已無法有效制裁不守法之事業或污染行為人，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此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上限，以期藉此降低海洋生態遭破壞之狀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修正提高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污染管制措施及違反公私場所不得排放、溢出、洩漏、傾倒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於海洋之罰鍰上限，以有效遏止業者或污染行為人之不法行為。\n二、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修正提高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之罰鍰上限，以有效遏止業者或污染行為人之不法行為。\n三、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修正提高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罰鍰上限，以有效遏止業者或污染行為人之不法行為。","對照表":[{"law_id":"03723","law_name":"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污染管制措施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50","說明":"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污染管制措施及違反公私場所不得排放、溢出、洩漏、傾倒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於海洋之原因各有不同，其犯意與應受責難之程度有所不同，罰鍰亦應有程度上之差別。為有效遏止業者或污染行為人之不法行為且考量污染行為影響海洋環境甚鉅，爰修正本條規定，提高罰鍰上限。","修正":"第四十二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污染管制措施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現行":"第四十九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57","說明":"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之原因各有不同，其犯意與應受責難之程度有所不同，罰鍰亦應有程度上之差別。為有效遏止業者或污染行為人之不法行為，且於最短時間內完成清除污染物質，將對海洋環境之影響降至最低，爰修正本條規定，提高罰鍰上限。","修正":"第四十九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現行":"第五十四條　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62","說明":"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原因各有不同，其犯意與應受責難之程度有所不同，罰鍰亦應有程度上之差別。為有效防範污染行為之發生，保護海洋環境，爰修正本條規定，提高罰鍰上限。","修正":"第五十四條　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