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2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8/LCEWA01_080608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8/LCEWA01_080608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馬文君","江惠貞"],"連署人":["陳碧涵","林鴻池","鄭天財 Sra Kacaw","楊玉欣","詹凱臣","簡東明","王育敏","羅明才","呂學樟","吳育仁","蘇清泉","林國正","江啟臣","邱文彥","盧嘉辰","廖正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0-31","2014-11-04"],"會議代碼":"院會-8-6-8"},{"會期":"08-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31","2014-11-04"],"會議代碼":"院會-8-6-8"}],"mtime":"2024-01-19T01:21: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31","last_time":"2014-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7166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7166","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江惠貞等18人，有鑒於我國法律規範火災之預防及搶救之「消防法」，尚無針對消防車通行及救災之法律授權，現行內政部僅訂定指導原則，並未具有法令效力，也亦曾遭監察院糾正，為利於救援車輛執行火災搶救通道空間之暢通，避免悲劇重演，爰建議「消防法」新增第七條之一及修正第三十七條文，針對「消防通道」之定義、標準、管理予以法制化，並對妨礙緊急救災時加重罰鍰，以提升消防安全之效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適用罰則等問題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雖訂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作為各地方政府參考依據，惟未具法令效力，導致無法積極落實，往往影響救災動線暢通及搶救速度，監察院亦曾在93年1月16日調查臺北縣蘆洲市社區大火案對內政部、臺北縣政府提出糾正，另於102年1月15日針對新竹縣新埔鎮住宅火警對新竹縣政府提出糾正案。\n二、為避免都會區易造成消防車輛不能進出或搶救困難之區域，爰建議增訂劃設消防通道或消防活動空間；並賦予明確之定義，以及主管機關統合督導之責「消防法」（新增第七條之一）。\n三、在消防通道違規停車，於平時無妨礙緊急救災行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但緊急救災時，妨礙緊急救災行動者，應回歸「消防法」加重處罰，強化民眾救災預防之意識，及維護公共安全，爰建議處其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消防法」（修正第三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法律規範火災之預防及搶救之法律為消防法，第一條即揭櫫其立法目的「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監察院民國一○二年糾正案亦指出消防法尚無消防車輛通行及救災之法律授權，現行訂定之原則未具法令效力，致無法積極落實。\n\n三、為避免都會區易造成消防車輛不能進出或搶救困難之區域，爰建議增訂劃設消防通道或消防活動空間；並賦予明確之定義，以及主管機關統合督導之責。","修正":"第七條之一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防災救災需要，應考量都市計畫、道路設計及區域發展與停車條件，劃設消防通道或消防活動空間。\n\n前項消防通道指緊急救災時，有造成消防車輛不能進出或搶救困難之巷道。\n\n第一項有關消防通道及消防活動空間劃設原則及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44","說明":"在消防通道違規停車，於平時無妨礙緊急救災行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但緊急救災時，妨礙緊急救災行動者，應回歸消防法加重處罰，強化民眾救災預防之意識，及維護公共安全，爰建議處其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爰建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n\n緊急救災時於第七條之一劃設之消防通道或消防活動空間內違規停車、設攤或設置其他設施，致消防車輛不能通行或妨礙搶救活動者，處其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