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2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4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8/LCEWA01_080608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8/LCEWA01_080608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0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22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4070200800"}],"提案人":["楊玉欣","江惠貞","劉建國","陳碧涵","陳鎮湘","王惠美","張嘉郡","陳學聖","詹凱臣","王廷升","林鴻池"],"連署人":["王育敏","鄭汝芬","吳育仁","蘇清泉","蔣乃辛","簡東明","廖正井","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曾巨威","羅明才","邱文彥","呂學樟","林國正","賴振昌","林德福","盧嘉辰","吳育昇","李貴敏","周倪安","徐少萍","紀國棟","王進士"],"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0-31","2014-11-04"],"會議代碼":"院會-8-6-8"},{"會期":"08-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31","2014-11-04"],"會議代碼":"院會-8-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0"]}],"mtime":"2024-01-19T01:21: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31","last_time":"2015-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7169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7169","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江惠貞、劉建國、陳碧涵、陳鎮湘、王惠美、張嘉郡、陳學聖、詹凱臣、王廷升、林鴻池等34人，鑒於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相關規範未臻完善，庇護性就業及職場見習服務容易受主管機關忽視，致使國內庇護工場之發展遭遇阻礙。考量庇護工場提供諸多就業機會，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及經濟安全具有莫大貢獻，政府應給予必要輔導措施，協助全國庇護工場穩定經營。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勞動部已訂定「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就業服務計畫」，每年皆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之身障就業權益保障。\n二、據勞動部統計資料，今年度至8月為止，全國庇護性就業僅有1,869個工作機會，庇護性職場見習僅30人次，部分縣市辦理情況欠佳，不僅庇護工場數量稀少，甚至全無實習機會，顯見國內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尚有改善空間。\n三、審計部102年度結算報告指出，勞動主管機關針對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工作有待加強，部分庇護工場發生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財務制度不健全、未依規定提報勞動契約書及個案輔導紀錄等情況；且部分地方政府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執行成效欠佳，顯見勞動部制定補助計畫之餘，亦應嚴格督導地方政府建立完善輔導及管理機制，始能改善國內庇護性就業環境。\n四、國內庇護工場經營者多為民間公益或慈善團體，諸如企業經營、產品行銷、財務管理、生產技術改良等商學、管理學專業或產業實務經驗非其所長，導致庇護工場容易於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此外，據學者研究指出，國內庇護工場在面臨經營、業績及財務壓力下，傾向聘用產能較高之輕度障礙者，導致重度、極重度障礙者不易獲得庇護性就業機會。\n五、為改善上述問題，促進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機會，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定明「庇護性見習」為身心障礙者法定就業服務項目；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庇護工場之需求，主動協調相關單位及結合相關資源，規劃必要輔導措施；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應提供獎勵措施，促進庇護性就業員額流動，鼓勵庇護工場經營單位聘用高產能之障礙者成為正式員工；經庇護性就業學習職場技能，逐漸提升工作能力，依產能核薪原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應鼓勵其利用職務重建服務，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n\n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38","說明":"一、至103年8月為止，全國庇護性就業僅有1,869個工作機會，庇護性職場見習人數僅30人，部分縣市辦理情況欠佳，不僅庇護工場數量稀少，甚至全無實習機會，顯見庇護性就業服務尚有改善空間。\n\n二、為避免各級勞動主管機關忽視職場見習服務之重要性，致使推動成效不彰，爰修訂本條第二項，將「庇護性職場見習」明文入法。","修正":"第三十四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n\n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或庇護性職場見習服務。"},{"現行":"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40","說明":"一、國內庇護工場經營者多為民間公益或慈善團體，諸如企業經營、產品行銷、財務管理、生產技術改良等商學、管理學專業及產業實務經驗非其所長，導致庇護工場容易於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n\n二、庇護工場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對障礙者就業權益及經濟安全具有莫大貢獻，主管機關應提供庇護工場必要之輔導措施，協助各庇護工場穩定發展，適應商業市場競爭。\n\n三、勞動部、經濟部皆已開設技職訓練或中小企業經營等進修課程，並提供許多獎補助措施，惟目前尚欠缺針對庇護工場之完善輔導規劃。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庇護工場之需求，主動協調相關單位及結合相關資源，規劃必要輔導措施。","修正":"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庇護工場下列輔導項目：\n\n一、經營及財務管理。\n二、市場資訊、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n三、技職訓練。\n四、其他必要之協助。"},{"現行":"第四十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n\n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44","說明":"一、102年度庇護性就業者有34%為輕度障礙者，中度障礙者約佔54%，重度、極重度障礙者僅佔12%。\n\n二、據學者研究，國內庇護工場在面臨經營、業績及財務壓力下，傾向聘用產能較高之輕度障礙者，導致重度、極重度障礙者不易獲得庇護性就業機會。\n\n三、目前各縣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已將「高產能庇護性就業者轉介工作」列入庇護工場評鑑項目，惟實務上因缺乏誘因，轉介個案數量極為有限。\n\n四、為改善上述問題，促進庇護性就業員額流動，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應提供獎勵措施，鼓勵庇護工場經營單位聘用高產能身障者為正式員工；經庇護性就業學習職場技能，逐漸提升工作能力，依產能核薪原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政府也應鼓勵其利用職務重建服務，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修正":"第四十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n\n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n\n依產能核薪原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得依其意願轉任為一般員工，或轉介至就業服務機構。\n\n庇護工場依前項聘用身心障礙者就業，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給予適當獎勵。"},{"現行":"第四十一條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n\n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45","說明":"配合第三十四條連動修正本條第一項。","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或庇護性職場見習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n\n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2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