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2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正井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8/LCEWA01_0806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8/LCEWA01_0806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正井","陳碧涵"],"連署人":["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林鴻池","詹凱臣","蘇清泉","簡東明","林國正","馬文君","楊玉欣","陳鎮湘","吳育仁","盧嘉辰","李桐豪","蔣乃辛","廖國棟","孔文吉","呂學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0-31","2014-11-04"],"會議代碼":"院會-8-6-8"},{"會期":"08-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31","2014-11-04"],"會議代碼":"院會-8-6-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9"],"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15"}],"mtime":"2024-01-19T01:21: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0-31","last_time":"2014-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8","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17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173","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陳碧涵等19人，基於近年來，青少年聚眾滋事，報復尋仇，集體凌虐、傷人甚至致人重傷或死事件頻傳，由於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對於三人或三人以上集體圍毆傷害並未特別嚴懲，加上電子群組通訊軟體之聯繫方便，動輒邀約多人共同出氣、打群架，習慣性以團體暴力解決問題，致「傷害」嚴重，甚至傷及無辜。又因部分傷害罪係告訴乃論，為避免青少年於集體聚眾後，為求和解，不斷騷擾被害人及家屬威脅利誘撤銷告訴，導致困擾不斷，爰提案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將聚眾鬥毆致人傷害之下手實施者，明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適用為非告訴乃論罪。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說明":"一、基於近年來，青少年聚眾滋事，報復尋仇，集體凌虐、傷人甚至致人重傷或死事件頻傳，由於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對於三人或三人以上集體圍毆傷害並未特別嚴懲，加上電子群組通訊軟體之聯繫方便，動輒邀約多人共同出氣、打群架，習慣性以團體暴力解決問題，致「傷害」嚴重，甚至傷及無辜。爰建議將「聚眾鬥毆而下手實施傷害者」另列第二項明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斷。\n\n二、為避免青少年於集體聚眾後，為求和解，不斷騷擾被害人及家屬威脅利誘撤銷告訴，導致困擾不斷，依本條之修正，將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適用為非告訴乃論罪，以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修正":"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聚眾鬥毆而下手實施傷害者，依傷害各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2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