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34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31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8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900"}],"提案人":["李應元","何欣純"],"連署人":["楊曜","薛凌","陳節如","許智傑","賴振昌","劉建國","陳怡潔","周倪安","趙天麟","葉宜津","邱議瑩","蔡煌瑯","李俊俋","管碧玲","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17"}],"mtime":"2024-01-19T01:19: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7174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7174","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何欣純等17人，為保障勞工權益，使無須承擔政府管制不力、企業惡性倒閉與掏空之惡果，特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政府失能未保障勞工權益，國稅不應優先於勞動債權之前：\n(一)報載關於社會紛擾已久的華隆工會案件，「華隆公司積欠109億負債，扣除繳納國稅與銀行抵押債權，員工即使申請到工資債權，也難以向公司追討薪資；華隆公司也強調經營困難，一切資產拍賣收入都由法院及銀行團債權人監管分配，目前已無結餘可供支應員工需求。」，其中關於勞工的工資債權，由於目前法律規定屬於一般債權，列後在擔保債權與優先債權之後，所餘金額無法償還勞工薪資。\n(二)復根據大法官釋字216號解釋，李鍾聲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政府向人民徵收之租稅，原屬債權性質，故學者通稱為租稅債權。現行法制，各稅法雖各明文規定其徵收保全之道，第就其有無優先效力而言，按所有稅法之明文規定……」，下又分為三類情形，分別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賦予之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之效力、依照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的效力，以及第三類，凡其他稅法未規定有優先效力者，該稅仍屬債權，與普通債權在法律上屬於同等地位，依債權比例受償。\n(三)本次修正，所關心者乃上開三種情形中，債權效力最為優先的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有鑒於此類雇主惡性倒閉行為致勞工權益受損的情形，乃政府有關單位失能，卻由無辜勞工承擔惡果，因此不應使國稅優先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資遣費、退休金之前。\n二、基於行政一體，此類情形國稅債權應列後於勞動債權之後：\n按釋字613號理由書所載，「行政旨在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雖因任務繁雜、多元，而須分設不同部門，使依不同專業配置不同任務，分別執行，惟設官分職目的絕不在各自為政，而是著眼於分工合作，蓋行政必須有整體之考量，無論如何分工，最終仍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方能促進合作，提昇效能，並使具有一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此即所謂行政一體原則。」，有鑒於此類雇主惡性倒閉行為致勞工權益受損的情形，乃政府有關單位失能，卻由無辜勞工承擔惡果，因此應使國稅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後。\n三、本次修正部分：\n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四項使同條第一項一般稅捐之徵收，以及同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與營業稅，均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資遣費與退休金之後。","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n\n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n\n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law_content_id":"01512:01512:2011-11-08-修正:8","說明":"增訂第四項，使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一般稅捐之徵收，以及同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與營業稅，均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以及所積欠之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勞工之勞動債權。","修正":"第六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n\n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n\n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n\n但第一項、第二項之稅款，均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資遣費與退休金之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