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2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何欣純"],"連署人":["楊曜","薛凌","陳節如","劉建國","賴振昌","許智傑","邱議瑩","陳怡潔","周倪安","蔡煌瑯","趙天麟","葉宜津","管碧玲","李俊俋","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mtime":"2024-01-19T01:19: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1-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271號委員提案第17175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委17175","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何欣純等17人，為保障勞工權益，使無須承擔政府管制不力、企業惡性倒閉與掏空之惡果，特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政府失能未保障勞工權益，國稅不應優先於勞動債權之前：\n(一)報載關於社會紛擾已久的華隆工會案件，「華隆公司積欠109億負債，扣除繳納國稅與銀行抵押債權，員工即使申請到工資債權，也難以向公司追討薪資；華隆公司也強調經營困難，一切資產拍賣收入都由法院及銀行團債權人監管分配，目前已無結餘可供支應員工需求。」，其中關於勞工的工資債權，由於目前法律規定屬於一般債權，列後在擔保債權與優先債權之後，所餘金額無法償還勞工薪資。\n(二)復根據大法官釋字216號解釋，李鍾聲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政府向人民徵收之租稅，原屬債權性質，故學者通稱為租稅債權。現行法制，各稅法雖各明文規定其徵收保全之道，第就其有無優先效力而言，按所有稅法之明文規定……」，下又分為三類情形，分別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賦予之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之效力、依照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的效力，以及第三類，凡其他稅法未規定有優先效力者，該稅仍屬債權，與普通債權在法律上屬於同等地位，依債權比例受償。\n(三)本次修正，所關心者乃上開三種情形中，優先於普通債權效力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法第五十七條。\n二、基於行政一體，此類情形國稅債權應列後於勞動債權之後：\n按釋字613號理由書所載，「行政旨在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雖因任務繁雜、多元，而須分設不同部門，使依不同專業配置不同任務，分別執行，惟設官分職目的絕不在各自為政，而是著眼於分工合作，蓋行政必須有整體之考量，無論如何分工，最終仍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方能促進合作，提昇效能，並使具有一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此即所謂行政一體原則。」，有鑒於此類雇主惡性倒閉行為致勞工權益受損的情形，乃政府有關單位失能，卻由無辜勞工承擔惡果，因此應使國稅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後。\n三、本次修正部分：\n修正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營業稅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等，均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5-11-05-全文修正:70","說明":"一、增訂第二項，明定納稅義務人所積欠之營業稅及相關滯納金、怠報金等，所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後。\n\n二、期許能透過立法的方式，宣示政府以保障勞工權益為優先之決心，以及基於行政一體的考量，政府不應怠乎監督在先、與民爭利在後。","修正":"第五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n\n但前項之各項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27070200300/details"}